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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学者谈中国的村民选举
2012-8-13

美国学者谈中国的村民选举

  中国的村民选举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功,并且十分受欢迎,而且村民公开选举村领导是中国农村10年来引起海内外广泛关注的事情。美国斯沃斯莫尔大学政治学副教授泰雷内·怀特在美国《现代史》月刊上发表《村民选举:自下而上的民主?》, 介绍了中国村民选举的背景和操作方式, 重点谈了应如何评价村民选举的问题, 并对其前景作了展望。文章主要内容如下。

  村民选举的开始

  80年代中期,中国的经济改革开始起飞,农村制度逐步瓦解。改革改变了国家对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力的垄断, 许多地方干部看到经营自己的田地和副业比做税收和计划生育工作实惠得多, 而农民在抵制地方当局方面胆子也逐渐大起来, 特别是在物价上涨、税收增加和干部腐败损害了他们的收入的时候。农民和干部之间的关系以及上级干部和下级干部之间的关系不断紧张。中国政府开始担忧农村的前景。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中国创立了村民选举。1986、1987年,中国就《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了热烈的讨论。1988年全国人大通过了该法并在全国开始试行。该法试图通过建立村民自治制度, 解决村一级的组织问题和乡镇—村之间的关系问题。该法案旨在明晰村的法律地位(因为村不是一级正式的政府) ,并对乡镇和县政府出现的侵犯农民利益的倾向予以限制。该法案的支持者希望通过宣布村民是自治的和自我管理的来奠定村民组织的良性基础, 并通过明确设定对乡镇官员职权的限制和明确界定村民的义务来削弱乡镇官员的权力。然而,假如村民有机会取得有意义的自治, 他们就需要既有权捍卫村民利益又能够完成税收、计划生育等不受人欢迎的任务的领导者。具有这种身份的人只能通过选举制产生。

  尽管遭到党内保守派和保守的县和乡镇干部的激烈反对———他们害怕这个新的法律会削弱他们对村领导的权力, 但该法案还是在1988年生效了; 1991年, 该法案开始在中国许多地方实施。这些年来该法案的实施促成了村民代表会议的选举和建立、村级财务的公开和村民公约的制定。

  海外对村民选举的关注

  海内外最为关注的是每3年直接选举一次村干部的做法。90年代前期和中期,在国际接触、学者兴趣和媒体关注的背景下, 村民选举程序在许多地方逐渐制度化。中国官方允许参观各种情况的选举,包括最具公正性和竞争性的选举以及明显由地方党的领导操纵的选举。90年代中期, 原先只说“村民选举”的中国官员开始公开称“基层民主”, 而国外观察者也由怀疑转而认为村民选举表现出真正的民主潜力。

  村民选举的若干看法辨析

  村民选举是民主地进行的吗?尽管中国媒体一再声称村民选举是民主地进行的, 但只有在民主较狭窄的定义上才可以这样说。如果人们谈到民主时是指村民获得投票的机会,那么选举确实是民主的。然而, 如果人们指的是村领导候选人是通过得到村民支持的透明程序挑选出来的, 而且每一个职位的选举都是竞争性的, 或至少是具有潜在竞争性的, 那么许多村民选举都不能称之为民主的。

  据估计,中国93万个村中约有1/ 3—2/ 3实行了村民选举, 也就是说约有3—6亿的村民参与了选举程序。但是具体的选举方法一个地方一个样。尽管表面上所有地区都是遵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来操作, 但是各省市县甚至乡镇仍有很大余地制定本地的法规和方针。许多地区地方人大和当地民政部门各有一套法规。大部分地方村民选举的一个共同特征是选票上的人至少多出应选人一个, 这样就产生了一些竞争因素。村民在候选人名单上选出规定的人数, 有时还可以划出村长人选。更进一步的是两个或几个人直接竞选村长职位。

  和竞争性选举一样重要的另一个问题是候选人是如何提名的。组织法提供了几种方法,包括村民代表会议的间接提名,或任何10个村民的直接提名。由于在这样的公开提名方式中村民可能受到胁迫或地方党的官员可能操纵选举, 有些地方最近出现了一种称为“海选”的提名方式,就是所有村民都可以在秘密选票上写下他们中意的候选人的名字, 然后公开的扬簸箕式的筛选过程开始了, 直到要参加最后选举的两个或三个最得人心的候选人出现。

  无论选举方式如何, 问题的关键是村民对最后出现的候选人和操作程序是否满意。某些地方由于乡镇和县里官员的干涉,或由于腐败的选举委员会操纵选举, 一些村民正式提出取消选举结果的要求。这既表明了存在操纵选举的行为, 同时也说明村民逐渐意识到自己的被赋予的权利不容随意侵犯。

  设计村民选举是为了支持一个压制性的政府吗?确实,中国共产党进行村民选举是希望缓和干群关系,维护稳定,以确保党的领导。但是,不能仅仅因为村民选举服务于党就说它是虚假的。其实只有在村民选举没有为村民服务时,它才是虚假的。有证据表明, 许多村民相信村民选举使他们与村里的事务休戚相关, 在村事务中更有发言权。据民政部统计,在选举中村民的参与率极高, 大约20%的在任村干部在第一轮选举中就被淘汰。

  当然, 如果地方党的官员决定控制选举,这些在任村干部是可能成功的,尤其是在该村没有人举报或该官员在上面拥有有势力的同盟的时候。但是,如果据此说整个中国的村民选举都是虚假的,就不对了。这里的错误在于设想中国共产党是个均匀得如同铁板一块的政权, 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如果说中国的经济改革给了我们一个奇怪的混血的经济制度, 那么它也给了我

  们一个奇怪的混血的共产主义制度, 其中地方上的权力、威望、地位、金钱已不再为共产党所垄断。如果党是铁板一块的,村民自治的法律就不会在一些地方还存有争议了。内地农业地区在有意义的、竞争性的村民选举方面拖拖拉拉, 而沿海省份则通过要求竞选演说、保证投票的完全秘密等措施推进村民选举。

  但是, 不能低估地方党在批准和支持村民选举中的积极作用。如果选举是成功的,提名是公正的,那么通常这是县委书记坚定支持选举的结果, 他们已经为乡镇和村级党的领导定好选举的基调。故此,党的干涉既可能使选举流于虚假, 也可能防止乡镇和村级党的官员控制选举。民主进程的最佳指标是党员候选人的落败吗?这是国外观察者评价村民选举时最普遍的但最具误导性的说法。当然,党员候选人、尤其是在任者落选而非党员当选确实使外人相信选举程序是公正的、竞争性的。但在中国的村民看来,党员在任者的落选对于该村而言,并不一定是好事。理由如下。

  首先,村民要求于当地领导者,也就是大多数人要求于当地领导者的: 诚实, 能干,能够发展本地经济,有效而节约地使用统筹提留资金。他们还希望村领导在面对县和乡镇官员的压力时会捍卫他们的利益。考虑到种种情况,村民可能以某个党员候选人作最佳选择。村民们会想到党员具有各种关系, 在疏通上级等问题上比较管用。

  第二, 落选的党员学到了一种民主教训,当选的党员可能得到另一种教训。那些将参加选举和改选的在任党员, 考虑到来自非党员的公开和公平的竞争, 便会以党员和村民利益代表的双重身份行事, 由此村民的利益得到一定的保护。村党支部中若有成员要参加改选, 也会对村事务和村利益多些负责,少些专断。

  最后,在某些农村,党也许是唯一能够抑制那些控制当地、欺压弱小的家族势力和宗派势力的力量。近年来随着地方党组织的削弱,中国农村出现了与家族、宗族相关的村霸现象。某些地方的家族企图以胁迫和贿选的手段控制当地的选举。在这种地方, 坚强而健康的党组织的存在是受人欢迎的好事, 尤其是在党组织能够铲除宗族暴力、摧毁犯罪帮派的时候。总之,那些视共产党为中国自由化和民主化前景的唯一威胁的人很容易忽视当代中国农村生活和政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扩大直接选举的前景

  中国基层民主试验的命运取决于北京是否打算将这一进程向上扩展。对于前进中的政权来说,这种风险是巨大的。但是,在推进基层民主10年和民主选举在农村扎根后,退却的风险也许同样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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