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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建议修改《警察法》 细化警察使用武器问题
2014-3-16

昨天上午,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马振川,在北京代表团上发言时,建议对《警察法》进行修改,主要是使用武器问题需要具体表述。记者针对基层民警平时是否有必要配枪;是否有必要在目前民警日常配备装备的基础上,再增添一些装备;关于民警使用枪支管理的规定是否有必要修改更新等问题,采访了相关领域专家。

□代表建言

警察用枪权要明确具体

马振川说,《警察法》中规定,遇到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警察使用武器的权利紧急情况下是依法行使还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行使?法大还是规定大?国家有关规定到底是什么?这些会造成事实操作上的模棱两可,影响快速处警、快速反应,影响第一时间。”

《警察法》授予警察使用武器的权利要明确、具体,不能在法理上只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法要大过规定”。针对“3·01”暴恐事件,马振川认为,《警察法》要做具体的修改,可能对应付当前严峻反恐局面有极大帮助。

□专家观点

基层民警平时该配枪吗?

没必要因非警务活动居多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梅建明是反恐问题研究专家,他表示,公安部对警察配枪有着严格的规定。

梅建明指出,不同警种配枪的规格也不一样,派出所有枪但平常都锁起来,不是每位民警都可以随时用。

在昆明暴恐事件发生后,有人假设,如果基层巡逻民警都配备枪支,就可以更早制止事件的扩大。梅建明说,不但是中国,在美国等国家,突发事件刚刚发生时,也往往不是特警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也是巡警或一般执勤民警。

梅建明认为,如果非专业的基层民警每人配备一把枪,并没有太大的必要。因为派出所的主要工作不是应付突发事件,有很大一部分是日常的非警务活动。除了处理一些普通案件外,还要为老百姓提供一些帮助,比如开锁等。如果每位基层民警都配枪,肯定要随身携带,在跟普通民众沟通时,老百姓会比较紧张。比如,老百姓家开不了门,警察带着枪去,就不太合适。

普遍配枪会有什么问题?

不成熟警察素质能力不齐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管理学院副院长、警务改革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魏永忠教授,曾经在基层派出所任过职,对枪支管理有深刻的体会。

魏永忠表示,目前中国警察的配枪管理,除法律规定,还有国务院发布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在昆明暴恐事件后,有人认为所有的警察都应该配枪。对此,魏永忠认为如果这样,管理起来会有问题,因为警察队伍庞大,整体素质参差不齐,对枪支的使用能力和水平也不一致,会出现枪支滥用和使用不当的问题。魏永忠说,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并不适宜所有警察人人都配枪,因为整体素质和能力还有待提升。

基层该不该配专业装备?

为处突可考虑配备电击枪

梅建明指出,派出所很难预见突发事件,但派出所应该配备专业的应对装备,像非杀伤性武器,会瞬间让歹徒失去进攻能力。

梅建明说,国外有一种电击枪,被电击后会失去战斗力,有点像高压脉冲的枪支。对于我国来说,不可能对每个派出所都要求配备同样数量的枪支。应该根据风险大小、不同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和动态调整,去解决配枪问题。枪支等装备可能不需要民警每人一把,但派出所应该配备一些,尤其像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派出所,可以增加足够的装备。派出所也应该增加一些如何应付突发事件的训练。一旦发生突发事件,枪支和装备能迅速到位,应急能力更强。

梅建明指出,除了基层派出所,像特警、刑警等专业力量,应该有更快的反应能力,能够更快地到达现场。

装备管理是否要更细化?

有必要应按课目分别训练

魏永忠指出,配备多少枪支不是问题根本,根本在于如何管理。

魏永忠说,比如枪支是统一管理还是下放到警队,在使用的审批程序上如何改进等,都需要进一步细化。按照目前的情况,枪支的使用有一套严密的程序,运行起来需要时间。

魏永忠说,目前,警察对枪支使用和操作的能力上还存在一定问题。比如射击的准确度,什么情况下使用什么枪;人多的时候和复杂的情况,枪支的操作程序如何,要有实战性的演练,应变的能力需要大大提升。

魏永忠提到,很少见到警察部门有针对枪支、警械使用的指南手册。魏永忠认为,这方面做得还不够。像警棍的使用、防暴枪的使用等,只是通过实训讲一下怎么用,比较粗犷,不够细化。

据魏永忠介绍,目前很多国家做得非常细,都有相关的指南手册。警察在训练时,按照课目一个一个训练,有些国家更是一条一条要考试通过。因为有了这种规范,就是职业保障制度的建立,对警察的人身安全、合法权益也是一种保护,一旦按照这个规范来使用,出现了意外,或者非主观的意外事件,警察是可以不用承担责任的,就是通常所说的职责豁免权。

□法律解释

1.什么人可以配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在我国具有配枪资格的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这些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此外,国家重要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2.何种情况下可用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只有在特定的情形下,经警告无效,才能使用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这些情形包括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行为。《条例》还规定,在警察判明存在这些紧急情形后,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直接使用武器。使用武器后,应将使用武器的情况如实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

3.枪支使用中有何禁令?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中,对佩带使用枪支的警察在思想、技能以及对相关法律的熟悉程度上进行限制,并详细制定了规定,包括乘坐民航飞机、执行警卫任务、非经特别许可不得携带枪支;非警务活动时严禁携带;非执行任务需要不得用非制式装具携带枪支;不得携带枪支饮酒;非工作需要不得携带枪支进入饭店、商场和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携带枪支必须同时携带《持枪证》,所携带枪支的枪型、枪号必须与登记内容一致等等。

4.谁来监督民警用枪行为?

现阶段我国由各级公安机关的政工人事部门负责协同治安部门对配备枪支单位中申请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资格审核,掌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中不宜佩带、使用枪支的情况,决定取消或暂时取消其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资格。

我国还规定配备枪支单位应当根据《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规定的标准配备公务用枪,严禁超标准配备。所配备的公务用枪必须经刑事技术部门检验并建立枪弹痕迹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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