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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法院可直接认定“红头文件”是否合法
2015-04-29

昨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包含立案登记制、起诉期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十大方面,其中法院可以直接认定“红头文件”是否合法尤为受到关注。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这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以来的第一次“大修”。针对新行政诉讼法增设的新制度、新规定,最高法此次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新京报记者 邢世伟

焦点 1

直接认定“红头文件”合法性

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李广宇称,行政诉讼法这次修改增加规定,可以一并请求审查规范性文件,这是一个非常大的进步。

“所谓规范性文件,是指俗称的‘红头文件’。大量的‘红头文件’由于针对不特定的公众能够反复适用,往往涉及面非常广、持续的效力非常久。而且如果一旦违法,所带来的损害是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不能同日而语的。”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直接对“红头文件”提起诉讼。

他解释说,由一个具体的个人针对“红头文件”提起诉讼,事实上是行使了公众诉讼的权利,这个诉讼应当属于公益诉讼。而公益诉讼主张的是公众的普遍利益,但是需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目前,公益诉讼还没有正式写进行政诉讼法,个人针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起诉因此无法纳入受案范围。

焦点 2

民告官诉讼法院须受理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李广宇介绍,该司法解释把立案登记制摆在了首要位置,第一条就是立案登记制的相关条款。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当当场登记立案。不过,立案登记并不代表法院对任何一个起诉都要照单全收,对于不符合管辖等法定起诉条件的,在立案阶段可以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为了便于当事人寻求救济,该解释还明确,对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程雷表示,5月1日立案登记制将在全国范围内实行,预计行政诉讼案件量会有大幅增长。各级法院的行政庭法官应提前做好准备,提高行政诉讼的立案率,尤其对于目前立案率普遍不高的征地拆迁类行政诉讼,应杜绝以往因案件敏感立案率不高的情况。

焦点 3

行政机关正副职应出庭应诉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首次提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为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李广宇解释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这在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里是没有规定的。从世界各国的行政诉讼法来看,应没有特别要求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必须亲自出庭应诉。

李广宇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行政审判法官和行政机关一起实践探索出来的一个经验,从效果来看非常值得肯定。比如,它能够解决告官不见官的问题,很多老百姓说行政诉讼是民告官,可是提起这么多诉讼从来没有见过官能够出现在法庭上,首先就使百姓感觉到有那么一些不平等。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还可以增强行政机关依法应诉的意识,可以提高依法行政的观念。他说,同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还能更直观的了解本机关行政执法的水平,这可能比他的下属给他汇报十次、二十次的效果都更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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