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菏泽4月21日讯(记者 邢孟 通讯员 王群) 曹县一七旬老人骑人力三轮车与一辆机动三轮车相撞后倒地,随后又遭一辆小轿车碾轧,不幸身亡。事故发生后,机动三轮肇事逃逸,法院判决由小轿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曹县交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确定三轮汽车驾驶人承担主要责任,小型汽车驾驶人承担次要责任,老人不承担责任。
虽然事故责任认定已出,但是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三轮汽车车主肇事逃逸,老人的赔偿问题就成了难题。老人家属只好将小轿车车主连带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80746元。
保险公司认为,由于事故的发生首先是由三轮汽车与老人发生碰撞,因此该三轮汽车车主和驾驶人应当首先在相当于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扣除这部分责任外,保险公司同意按照合同约定赔偿相应费用。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轮汽车与老人发生交通事故致其倒地后,无证据证明老人当时的损害后果,但老人倒地后,经小型汽车碾轧后造成死亡是事实,无论老人倒地后的伤情如何,车辆碾轧造成老人死亡均具有高度盖然性。在此事故过程中,未有证据证明老人有过错,小型车车主对老人的死亡后果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老人亲属110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老人亲属64513元,合计174513元。
(原标题:前车撞倒老人,后车碾轧致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