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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和日本农业合作组织模式比较与启示
2014-5-10
荷兰和日本都属于人多地少的国家,农业生产组织规模普遍较小,与我国情况相近,在现代农业发展过程中,这两个国家农业合作组织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由于日本和荷兰农业合作社组织模式不同,发挥作用不同,其农业国际竞争力也出现了较大差异,荷兰是世界农产品最大的净出口国,而日本成为最大的农产品净进口国。对比分析这两个国家农业合作社模式的异同,有利于我们因地制宜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推进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
  一、荷兰农业合作社的组织模式
  1.合作社的主要类型。荷兰由于土地有限,粮食作物生产较少,农业主要以畜牧业、奶业和附加值高的园艺作物生产为主。荷兰农业合作社遍及国内农业生产领域的各个环节,无论是种子的培育,饲料肥料的供应,农机具的采购维护,还是农产品的加工、销售,农民都可以通过加入合作社得到解决。从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和服务内容看,主要有三大类:一是供应合作社。农民通过这类合作社订购种子、肥料、饲料等,全国有100多个这类合作社,占有饲料供应的55%和肥料供应的60%。二是销售与加工合作社。主要为农户提供农产品的加工和销售服务。这类合作社的市场占有率一般都在50%以上,有的达到100%。三是服务合作社。这类合作社各自提供不同的服务,如互助保险公司、联合农机合作社、农产品仓储、救济服务、农业管理辅导以及信贷服务等等。
  2.合作社的组织结构。荷兰合作社都是作为特殊独立法人而存在,是一种由农民自愿组织起来互助共利的特殊经济组织。合作社不依托政府,没有任何官方色彩,主要目的是把分散的农户与大市场联结起来,增强农业抵御各种风险的能力。它的设立根据荷兰的合作社法,遵从独立性、自愿性、民主性、紧密性、非资本获利性和公平性等6项基本原则。
  3.合作社的管理形式。荷兰合作社一般都有两个名称,在组织形式上称为合作社,实行农民自愿入社的原则,在经营体制上则以公司的名义出现。合作社的组织结构一般可分为三个层次: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公司的高层管理(首席执行官、总经理)。合作社所有的经营活动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完全以市场经济的运作模式,实行公司化经营管理。合作社日常管理机构建有完整的服务体系、推广体系、检测体系、信贷体系、市场体系和信息系统,对社员实行全程化服务。合作社管理包括交售商品的权利与义务,内部财务审计,合作社的成员利润分配,以及实行监督和仲裁合作社的内部事务。此外,合作组织还承担着对外代表成员利益,协调成员与其他合作组织或机构的关系,以及为成员解决市场纠纷,代表成员在市场上争取买卖,签订合同,结算支付等责任和义务。
  4.合作社的运行特点。一是专业化的生产服务。在荷兰,几乎找不到小而全的农场,全都实行专业化的生产。而合作社也大多从事单一项目的生产服务,使其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较为集中。农户实行专业化生产,合作社实行专业化服务,农户按照不同品种分工和不同工序分工,通过合作社从而使单个农场的小生产像现代大型企业一样组成条条“生产流水线”,生产效率大大提高。二是一体化的加工销售配送服务。荷兰的合作社一般都拥有自己的仓库、加工厂、运输车队以及拍卖(销售)场所,农民能够分享到农产品加工、仓储、运输和销售环节近40%的利润,合作社因此赚取更多服务利润。三是社会化的金融服务。根据合作社不断发展壮大需要更多资金投入和金融服务的实际,荷兰的500多家独立的合作信贷组织和一些合作社的金融信用服务机构,共同组成了兰伯合作银行,统一服务于社员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包括保险、租赁、投资、农产品国际贸易等各种金融活动,目前农户贷款的90%来自兰伯银行。四是市场化的外部运营。荷兰政府对农业合作社除了给予少量的税收优惠外,没有任何其他资助和补贴。合作社要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运用市场手段扩大经营规模,通过增强竞争力来生存发展。
  二、日本农协的组织模式
  1.农协的组织形式。日本农协是按照一定的行政等级组织的,分为三大层次:一是市、町、村级,以农户为会员,设基层农协;二是都、道、府、县级(相当于我们的省级),以基层农协为会员,组成县级联合会;三是中央级,是以县级联合会为会员,组成全国联合会。上一层级的农协对下一层级的农协有着一定的管理与指导关系。
  2.农协的主要职能。日本农协的职能范围广泛,除了向成员供应生产、生活资料和销售农产品外,还包括为其成员提供信贷、保险等服务。为了改善农协成员的生活,农协还专门设立了指导事业,指导内容包括营农指导、生活指导和管理指导三种。农协的活动渗透到农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其职能是全方位的,具有浓重的社会组织色彩。
  3.农协的管理运营。一是实行民主办社和管理。农协的协同组合原则是一人一票制、不按出资额分红、按利用额度分红、加入和退出自由等。组合目的不以营利为核心,而是增加社员之间的共同利益。二是建立监察员制度。为保证农协的正常健康发展,加上日本农协自身的政治性,农协建立自我监督制度,全国农协联合会设立监察员制度,深入各地对日本农协的活动尤其是财务方面进行监督管理。三是有着较强的官办色彩。日本的农协对政府存在很大的依赖性,具有作为国家实施农业政策的一个辅助机构的性质。从农协的资金来源上来说,政府的资金支持是一个很重要的部分,《农业协同组合法》明确规定,政府在每年的年度预算中,应当给予农协以中央事业经费补助。
  三、荷日两国农业合作组织的不同之处
  1.组织专业性的差异。日本农协经营业务具有综合性和多样性的特点。末端农协的业务内容多种多样,包括信贷、购买、销售、农业仓库、加工、互助、医疗、接受农业经营委托、家畜诊疗、合作设施利用、托儿所、税务咨询,几乎包括了与农村、农户相关生产、生活的所有的方面。日本农协的业务范围涵盖所有生产和生活。生产方面,日本农协根据组合成员需要协助农民进行农产品的选育、播种、植保、收获、储藏等,为组合成员提供各种服务,并且兼营农产品和农业经营的销售、信贷服务。生活方面,从婚嫁丧娶到生老病死,都是农协的事业范围。此外,日本农协通过兴办实业、金融保险事业,强大农协实力,保证农协的正常运转,为农民提供各种服务。荷兰的农业合作社从经济性质来看是为其成员谋求利润的专业化企业。并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荷兰的农业合作社不断进行合并,其专业化程度和规模不断扩大。荷兰具有强大的专业化农场,保证了荷兰的农业合作社进行更为专一的生产。而这种专业化经营,可以实现规模经济,在市场面前,荷兰的农业合作社也是追求利润最大化,从而保障荷兰农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2.组织政治性的差异。日本农协从最初的发展开始,基本都受到了政府的关注、制约和扶持。一般来说,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之后,都具有这种倾向,就是把农协作为农业政策的手段来利用,只是日本农协的重要性不仅仅体现在量上,甚至在地位和作用等方面都反映出它对政府的强烈依存关系。比如以粮食管理制度为首的各种价格政策、补贴金、低息资金等,几乎所有的农业政策,都是把农协作为政策的执行机构来定位的。日本农协既是经济组织,又是行政辅助机构以及政治团体,具有半官方半民间的性质。它承担了农村的经济事业以及文化、教育、卫生等农村社会的公共产品供给。荷兰的农业合作社完全不同于日本的综合农协,远离政治运动。国家除了给予少量的税收优惠外,不进行任何的补贴和资助。荷兰农业合作社在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形势下,由于缺乏国家保护,很多合作社努力改善自身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模式,完善自身的微观运行机制,具有极强的生命力和极大的规模。
  3.运营成本和组织经济收益的比较。与实行专业合作社的欧洲其他国家相比较,荷兰的合作社成员地域比较集中,文化具有同一性,成员与选举出来的管理人员非常熟悉,有利于社员对合作社事务的监督,改进合作社的运行和管理。同时,荷兰的农业合作社经营方向非常专一,具有明确的专业化经营目标,保证了合作社成员的利益一致,提高了合作社的经营效率。这些荷兰农业合作社的经营模式直接保障了合作社的经营成本较低,提高了合作社效益。日本的农业基本是由于是以兼业农民从业为主,日本农业、农民以及农村地区获得政府的保护过多,导致日本的兼业农民缺乏创新性、积极性和主动性,他们生产的农产品在国际市场缺乏竞争力,进而难以把政府的保护转化为日本农业利益的增长,日本农业的弱势地位不管在国外还是在国内都难以改变,其严重制约了日本农业的经济效益的提高。同时日本的基层农协组织又要广泛从事涉及生产和生活的全方位业务,导致其运营成本相较于荷兰来说较高。
  四、两国农村合作组织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1.农业合作组织是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力量。荷兰农业和畜牧业是以家庭农场的经营模式为主,很少有大型的工业化企业集团。由于小规模的生产结构,个体农场主的经济市场力量比较小,缺乏竞争能力。但各种各样的农业合作社组织使他们形成了一个巨大的专业群体,荷兰农业借助这个群体的力量,从传统农业走出来,成为世界农业强国。日本农协在政府支持下,通过其遍及全国的机构和广泛的业务活动,同农户建立了各种形式的经济联系,起到在产前、产中、产后诸环节上使小农户同大市场对接的作用,在有效阻止商业资本对农民的盘剥、保护农民利益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可见,农民合作组织是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政府与农民之间的桥梁,是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我国是农业和农村人口大国,农业经营组织规模小,“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更为突出。发展农民合作组织,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对推进我国现代农业建设,意义更为重大,任务十分繁重,必须加以重视和大力推进。
  2.处理好政府扶持与市场化运营的关系。在市场经济制度下,农业作为弱势产业,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小农经营会导致农户利益难以获得保障和发展,农业是一国立国之本,尤其是地少人多的国家更是如此。为规避风险,提高市场竞争力,农业和农民需要政府的扶持和支援。日本政府从立法、政策扶持等各方面对农协发展提供了各方面的支持,一方面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利益,同时也有效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但是过多的农业保护会导致农业自我生存能力缺失,导致农业创造的经济收益下降,目前由于日本农协过于政治化,政治依存度过高,日本农业发展与世界发达农业生产国也开始呈现较大差距。所以政府的扶持必须是适度的,不能制约农民的主动性和创新性。要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同时,加强政府对合作社的扶持,促使合作社努力改善自身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模式,完善自身的微观运行机制,从而保障其在市场上具有很强的竞争力。
  3.把握好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分寸。为保证和稳定日本社会稳定与经济繁荣,日本农业协会的业务范围涵盖了从生产到生活的各个环节,综合农协的发展减少了政府的社会管理成本,成为沟通政府和农民的桥梁,提高社会管理效率,但由于日本农协的综合性过强,合作组织依附性过高,也带来了生产的低效益。对于我国来说,长期的二元结构使得农业和农民弱质性大于日本,为增加“三农”收益,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我们有必要重视发展农民合作组织的综合性,使合作组织不仅能通过组织农民生产合作,帮助农民实现经济利益;也能充分发挥它作为企业与农民联结桥梁的作用,协调与各种利益主体间的矛盾;更要重视其沟通政府与农民有效载体的作用,使其成为表达农民意愿、落实政府政策的有效渠道。但是,我国与日本国情不同,我们工业化程度较低,没有足够财力大规模补贴农业,农业还要靠提高自身竞争力进行生存发展,这要求农业合作组织要具有更强的专业性和竞争力。鉴于此,我们在促进农业合作组织发展中,一定要把握好综合性和专业性的分寸,既不能过分强调综合性,把它作为政策工具,使其丧失外部商业性和市场竞争力,也不能过于重视专业性、商业性而不考虑其弱质性,使其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特别是,目前我国农业合作组织尚处于发展的初期,更需要在综合性和专业性上同时加强,而不能失之偏颇。
  4.因地制宜选择合作社发展模式。日本和荷兰合作组织模式不同,除了文化传统不同等因素影响外,一个主要的因素是农业生产的领域差异,日本的农业更强调粮食的自给,而粮食生产是低利性的,它需要更多的政府扶持。荷兰以畜牧、花卉为主的农业生产,附加值高,便于市场化经营,不需要政府过多干预。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区文化传统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农业生产主导产业不同,合作组织的方式也应因地制宜,不能照搬照抄一种模式。在我国沿海现代农业发达地区,在农产品商品化程度高、专业性强、外向型农业生产领域,荷兰合作组织模式的借鉴意义更大;在中部粮食主产区,在粮食等大宗农产品生产领域,在农户以兼业经营为主的地区,日本基层农协的发展模式可能更为适用。同时,合作组织模式也不是一成不变,还要因时、因势制宜,根据不同的发展阶段、发展水平、发展要求,不断完善优化农民合作组织模式,提高竞争能力,充分发挥其促进“三农”发展的独特作用。
  参考文献:
  [1]折晓叶,荷兰农业合作组织的中介功能及其启示[J].管理世界,1996, (2).
  [2]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课题组.日本综合农协发展改革前景及其对我国的借鉴[J].南方金融, 2006, (7).
  [3]黄祖辉等.国外农业行业协会的发展、组织制度及其启示[J].农业经济问题. 2002,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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