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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督里得救
2013-1-28

  “在基督里”是新约圣经的一个重要题目,按经文汇编所载,在新约中提及在基督里或主基督耶稣里或在主里等类的话,有九十次以上,其中包括我们在基督里要得着的各种恩惠,我们是在基督里蒙拣选(弗1:4),在基督里成圣(林前1:2),在基督里夸胜(林后2:14),在基督里有信心和爱心(提前1:14),在基督里有好品行(彼前3:6)……而在基督里不被定罪——得救,乃是要得着这一切恩典的第一步。

  一、什么是在基督里得救?

  “在基督里”得救,就是根据“在基督里”的地位而被神称义,完全不是根据本身的行为的得救。旧约中的方舟和逾越节,都是预表这个真理。神不问在方舟里的是什么——是高等的生命,或低等的生命,只问他们有否在方舟里,在方舟里就得救,在方舟外就灭亡。那位受神差遣到埃及去击杀长子的使者,也是这样,不管在抹血的房子里的是什么人的长子,或富或贫或义或恶,只问他们有否照主的吩咐在门口涂血又躲在房子里,否则他们就要被杀。

  许多基督徒一直存着这样的观念,以为信耶稣是帮助自己不犯罪以致得救;或以为得救之前固然凭主的恩典得救,既得救了就是凭自己的好行为才不会再灭亡。若是这样,能得救的希望太少了!存着这样观念的人,还不明白神所要求的绝对的善之意义。一个曾经犯了罪的人,虽然后来悔改也不能被算为绝对完全,正如一块曾经沾污的细麻布虽然洗净了,仍不能算为完全没有暇疵。所以如果我们要凭自己的义,即使悔改以后完全不再犯罪也不能得救;因为仍然不算得是绝对完全的。基督徒能够得救并不是因他信主以后的行为很完全的缘故,乃是因为“在基督里”,神就以基督为我们的“智慧、公义、圣洁、救赎”的缘故,这就是说我们虽然不是绝对完全,但基督是绝对完全的,我们在基督里承受基督的完全为我们的完全而被神称义。所以若我们以为信耶稣以后仍要行为完全才得救,仍未离开靠自己行善得救为中心的观念,这样信耶稣是徒然的。这是把异教的原理加在基督教的教义上。

  请看保罗如何责备那些信了基督仍想靠律法得救的加拉太信徒:“……义若是籍着律法得的,基督就徒然死了。”(加2:21)

  哥林多教会的信徒有许多失败和罪恶的事,但很奇怪,保罗写信给他们的时候却称他们为:“在基督耶稣里成圣,蒙召作圣徒的!”请注意:“在基督耶稣里成圣”的哥林多教会的信徒,并非真正在生活上成圣了,但是在地位上却是成圣了。原文说“成圣”一字是过去被动式,即已经被成圣了的意思。凭着这个在基督里的地位,神就看他们是成圣的而称他们为义,所以一个得救的人,按地位言,在得救时已经是完全成圣的了。(注意:我们若不是完全圣洁的根本就不能被神称义。)这就是圣经中所论,在行为以外凭恩典得救的意义(罗4:6)。

  二、在基督里得救的人会不会再灭亡?

  答案是“不会!”为什么在基督里得救的人不会再灭亡?有以下几个理由:

  第一:圣经中对于在基督里得救的人不再灭亡有明确的应许,主耶稣自己亲口应许说:“我又赐给他们永生,他们永不灭亡,谁也不能从我手里把他们夺去,我父把羊赐给我,他比万有都大,谁也不能从我父的手里把他们夺去。”(约10:28-29)又说:“凡父所赐给我的,必到我这里来,到我这里来的,我总不丢弃他……差我来者的意思,就是他所赐给我的,叫我一个也不失落……”(约6:37-39)又说:“我与他们同在的时候,因你所赐给我的名保守了他们,我也护卫了他们,其中除了灭亡之子,没有一个灭亡的。”(约17:12)对这些明确的应许,我们怎能把永不灭亡说成可能灭亡,“一个也不失落”说成可能有些失落,“没有一个灭亡”说成有一些会灭亡?

  新约书信中也有好些这类的话,表明得救的人必蒙主的保守而拯救到底,例如:希伯来书七章25节说:“凡靠着他进到神面前的人,他都能拯救到底……”,既然是“拯救到底”,就不是拯救到一半,因他是我们信心创始成终的耶稣。希伯来书五章九节说:“他既得以完全,就为凡顺从他的人,成了永远得救的根源。”“根源”原文是作者或创造者之意,基督既因十字架的苦难而作了完全的救主,就成为我们“永远得救的创造者”。彼得前书一章五节说:“你们这因信蒙神能力保守的人,必能得着所预备到末世要显现的救思。”这因信蒙神能力保守的人,就是重生得救的人,他们必被神保守而不致灭亡。此外圣经还有许多这类的话,我们可以参考——约13:1,林前1:8,腓4:7,帖后3:3,提后1:12,约壹5:18,犹24……等不胜枚举。

  第二:若得救了的人犯罪就不得救,这样,要犯什么罪才不得救?或犯罪犯到什么程度才不得救?是要犯奸淫,勒索,离道反教,完全堕落……才算不得救么?这只是我们自己按人的常情来推测而且。圣经却说:“唯有胆怯的,不信的,可憎的……和一切说谎话的,他们的分就在烧着硫磺的火湖里,这是第二次的死。”(启21:8)按照圣经这样的要求,得救了的人只要说了一句谎话就不得救,那么我们信耶稣就是枉然,因为我们当中将没有一个人可以得救。否则,难道信徒要犯大罪才不得救,不信的人则犯小罪就要灭亡,这岂是圣经的教训?

  再者,如果一个人得救了,犯罪就不得救,认罪悔改又再得救。这样就可能在一天之中有十多次的得救又有十多次灭亡,一天之中上十几次天堂又下十几次地狱,岂非儿戏?这样,能否得救,全无把握,完全看这个人临终前的短时间内有无犯罪或悔改为定,若是这样,则遭遇意外死亡的人多半是灭亡的人。

  有些人以为希伯来书六章4-6节的话,显然是指得救的人“离弃道理”就不能得救而说,而我们认为希伯来书六章4-6节的话是指像犹大那一类的人——从起初就未得救的人(约6:64),而不是像彼得不认主那一种的人。因为希伯来书六章六节的话明言:“……若是离弃道理就不能叫他重新懊悔了……”表明这些人不能再有得救的机会。所以,若希伯来书六章4-6节的话是指已经得救的人,则得救的人再犯罪,就永无再得救的希望了,这样信耶稣的比未信的要更加惶恐度日了。

  第三:若得救以后,仍须靠好行为来维持“得救”,就不算得是“本乎恩”的得救,比方我对一个人说:“信耶稣不要钱的,请你信耶稣吧。”但是当他信了耶稣以后,我却问他要钱,并向他解释说:“是啊,信耶稣是不要钱的,但信了耶稣以后就要钱了!”这样,他必定说我是一个骗子。照样,如果我们对人说信耶稣得救是本乎神的恩,因着信白白得的(弗2:8-9;罗3:24);但当他信了以后,我就对他说信耶稣是不要靠行善得救的,但信了以后就要有好行为才能得救。这岂不是等于把神当作欺骗人的么?因为若信耶稣是“本乎恩”,得救只限于信的那一刹那的时候为有效,以后就要凭自己的善行来维护并延续那一刹那的得救,岂不就是等于靠善行得救么?若我们相信基督十架所完成的救赎。只救赎了我们已往的罪,此后就要看我们自己的行为如何而定,这样我们只接受了一个“一半的”救恩,这样的相信耶稣,只不过凭着耶稣救赎已往的罪而得着一个可以从新作好人的机会,以乞求得救而已,如果真是这样,我们不妨自己问一下:我们信了耶稣以后到现在的行为是否已经好到一个地步可以得救了?恐怕我们仍都要灭亡哩!

  第四:在基督里得救的人,因圣灵的重生就有了“永生”——神的生命,就是生命树(创3:24)所代表的生命,不能灭亡的生命,就可以作神的儿女(约1:12),领受了“儿子的灵”而呼叫神为阿爸父(罗8:15-16;加4:16-17)。这样,得救的人就与神有了不可分割的生命关系。虽然信徒犯罪会与神失去交通,但不会因此就失去生命,正如我们亲生的儿女,虽然有不好仍然是自己的儿女,甚至即便把他逐出家门,但那种父子的生命关系仍然存在。

  另一方面,在基督里得救了的人,是神在基督的死里看我们为已经死了的人(即已经受了刑罚灭亡过了的人,罗6:3-10,7:6;加2:20),肉身的生和死只有一次,灵命的生和死(灭亡的死)也只有一次,我们不能灭亡了再灭亡,重生了再重生,所以如果得救了的人犯罪会灭亡,那么就会有以下两种情形发生:第一:永远不能再得救。第二,如果那个人会再得救,除非他再次得到重生,也就是说,他能有一次以上的重生。显然,这不合圣经的教导。

  第五:在基督里得救的人有圣灵永远住在他们心中。主耶稣离世之前曾亲自这样应许门徒说:“我要求父,父就另外赐给你们一位保惠师,叫他永远与你们同在。”(约14:16)新约时代圣灵的工作与旧约时代最大的不同,就是旧约时代圣灵会离开人,如扫罗(参撒上16:14)。但新约时代圣灵住在信徒的心中,是永远同在的,虽然信徒会消灭圣灵的感动而犯罪,使圣灵担忧,但圣灵绝不会离开信徒。保罗在书信中也同样讲及这真理:“你们……既然信他,就受了所应许的圣灵为印记,这圣灵是我们得基业的凭据(原文作质),直等到神之民被赎,使他的荣耀得着称赞。”(弗1:13-14)请注意:“直等到神之民被赎。”即直等到主再来的意思,可见得救了的人就有圣灵为印记,这圣灵要与信徒同在直到主再来,亦即直到永远。这样,如果得救了的信徒会再灭亡,岂非圣灵也和他们一同灭亡?这是绝对不可能的。

  所以,在基督里得救的人是不会灭亡的。

  三、在基督里得救的人,既然不会再灭亡,岂非得救了就可以不必有好行为,可以随意犯罪?

  “断乎不可!”(罗6:1-2)因为:

  第一:一个能被算为在基督里得救的人,并不是单在口头上表示相信,或照着教会的礼节行了应有的仪式的人,乃是有实在信心的人,得救的信心不是虚空的,乃是必然有生命表现的,虽然得救不是凭行为,但得救的信心却必定会有行为的表现,因为信心没有行为是死的(雅2:20),这样的信心不能得救。

  虽然得救的信心有好些方面的表现,但其中必然包括一种向神真诚知罪悔改的表现,这种表现无法假装及摹仿的,因为如果一个人不是真心悔改,他的认罪就必然是虚假的做作,只不过是照着别人样子口头上说几句而且,这样的认罪在神看来就不算是认罪,倒算是犯了罪。这样认罪的人虽然一时瞒过了人的眼睛,使人以为他已经有了信心,但他日后的生活行事必然在对罪的态度上没有改变,显明他还未有得救的信心而未得救,但是一个人若真正知罪而投靠基督,就必然不会以基督的恩典放作为可以放纵情欲的机会去任意犯罪,否则就可以断言这个人还没有得救。

  另一方面,我们不能这样轻易看那些只在表面上表现是信耶稣的人为得救的人而把他们接纳在教会里。这不是说我们可以自高自大,以为别人都不得救只有自己是得救,乃是说信徒应该有这种属灵的辨别知识和能力,因为如果我们只依表面相信就接纳一个人在教会里,而不观察他有否得救的表现,就很容易把许多未得救的人接纳在教会里,其结果必然会产生以下三方面的不良影响:

  1、影响教会的见证。许多不信的人和软弱的信徒,必会把这些未得救而被接纳在教会的人当作基督徒,而效法他们的行事或因他们跌倒,使教会失去见证。

  2、这些人可能因为在社会上的崇高的地位,学问或金钱,而在教会中也同样占了高位,这样教会的圣工落在未得救的人手中,必然产生各种纷争和混乱的事,或使教会渐渐效法世界,失去属灵能力,贪慕虚名,这正是现今教会荒凉的基本原因。

  3、这些人必更难有得救的希望。他们若未入教会,别人还会关心他们的得救问题,既入了教会,人们会以为他已经得救了而不再帮助他们追求实在得救的经历。他们自己也会渐渐骄傲,以为自己已经得救了,不再需要悔改,结果却使他沦为地狱之子(太23:15)。

  第二:虽然在基督里得救的人,不必因怕刑罚而行善,却要因基督的爱的激励而行善,使主的名得荣耀(林后5:14;太23:16)。

  凭爱心行事(罗13:8),这是新约信徒生活的高尚准则和行善的最好动机,这种行善动机和律法下因怕刑罚而行善的截然不同。出于爱而作的和出于惧怕而作是大有分别的,凡是因怕律法的刑罚而不犯罪的人并非真正不犯罪的人。现在有好些国家的法律相当繁复精密,但人们仍有方法在律法的隙缝中找到犯法而不至受刑的方法去犯罪,因为刑罚的方法,只能在某一限度内制止罪恶,并不能真正使人行善。

  我认识一个人,他小的时候很顽皮,他母亲是很虔诚的基督徒无法使他听话,常常在神前流泪屈膝,求神指示要怎样管教她这个儿子。某次,他又犯了大错,他母亲手持藤鞭要责打他,他却嬉皮笑脸地在一张大方桌面前让他母亲追逐,他母亲怒不可止却无可奈何,正在这时候她忽然用藤鞭猛力鞭打自己全身,使他惊奇发呆,但她仍然继续鞭打自己,她的眼泪涌流,并用沉痛的声调对她儿子说:“儿子,今天不是你应该受打,是我应该受打,因为我不会教导你,以致你这样顽皮,我在神面前亏欠了你……”这时,他完全被软化并感动得流泪,他跪在母亲脚前求她打他,并且应允从此不再顽皮,从那时起她母亲带领他得救归主,他的生活完全改变,后来他奉献作传道,直到今天仍在为主辛劳工作。

  这是一个最好的实例,说明出于“刑罚”与出于“爱”的分别,神现在所要求我们的,是受主爱的激励而作,不是怕刑罚而作,更不是为邀功请赏而作。因为只有因基督的爱激励而行的善才是真善。

  第三:基督徒虽然不在律法下,并非可以任意犯罪,因为我们从律法下被赎出来之后(加4:1-5),神就使我们在圣灵之下行事(弗1:13-14;加5:25),圣灵在凡事上管理我们比律法更严密有效(约壹2:27),因为律法的条文是死的,人可以取巧规避而作恶,但圣灵将神的话放在我们心版上(来8:10),对人的良心说话,使人无法取巧。所以基督徒的罪,不单是圣经有记载的才是罪,凡是圣灵所禁止的都是罪。这样信徒虽不在律法下,反倒要有比在律法下的人有更实在的善行和更高的道德标准。

  但信徒虽然被圣灵管理得更严,却并非比在律法下过着更苦的生活,“因为赐生命圣灵的律,在基督耶稣里释放了我们,使我们脱离罪和死的律了。”(罗8:2)律法只刑罚人的罪恶,并不给人胜罪的能力,但圣灵禁止人犯罪也给人胜罪的能力,在我们生命中,原本只有犯罪的律,使我们倾向罪,喜欢罪并容易犯罪,这种力量支配了我们,使我们不能为善,虽然努力挣扎,所行的善也都含有虚谎,假冒,和罪的成份;就像保罗所说的“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罗7:18)

  但在基督里得救以后,我们有了神的生命和圣灵,在我们里面就有“赐生命圣灵的律”,使我们有一种倾向善,喜欢善的力量,把那种喜爱罪的倾向抵消,这样,圣灵在我们里面与情欲相争(加5:17),信徒只要顺着圣灵(加5:16),体贴圣灵的意思而行(罗8:6),就可以胜过罪,有平安。但若体贴肉体,顺着情欲而行,消灭圣灵的感动(贴前5:19),使圣灵担忧(弗4:30),就必失败而失去平安。所以,信徒若顺着圣灵的能力胜过罪恶,并不会觉得痛苦,倒可以尝到得胜罪恶的喜乐,反之,倒感觉心灵痛苦,与神的交通断绝。

  第四:信徒得救虽然不必付代价,但在得救以后却应奉献自己给神,完全为主活着。虽然神没有把奉献当作得救的条件,但使徒保罗却以“神的慈悲”劝我们要“将身体献上,当作活祭。是圣洁的,是神所喜悦的……是理所当然的。”这里所说的奉献,不是指奉献金钱,或献身作传道的意思,乃是说我们应把生活上的一切所有权交在主手中,无论是事业,财务,爱好,志向,衣食住行,都以基督的旨意为依归,一切所行所作都是为基督而行而作,完全不以自己为中心,只以基督为中心,天天过着这种完全奉献的生活,就能把“地位的”成圣实践为“生活的”成圣。

  怎样才能过着这种完全奉献的生活?消极方面,应看自己是死了的人——“这样你们向罪也当看自己是死的。”(罗6:11)己经与世界,罪恶,肉体断绝了关系;积极方面应该让基督在里面活出来——“我已经与基督同钉十字架,现在活着的,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里面活着。并且我如今在肉身活着,是因信神的儿子而活……” (加2:20)当我们顺着里面生命的要求而行事生活,就不但不会犯罪,并且能活出像基督的生活。

  第五:在基督里得救的人,虽不会再灭亡,但若不常照圣灵的意思行事生活,就会渐渐被世界诱惑跌倒犯罪,灵性堕落,羞辱主名,自己也要受审判。这审判不是关系于生命的存亡,乃是关系生活和工作的赏罚荣辱。

  圣经中论到信徒的审判可分两时期:

  第一点是关乎今生的:“因为主所爱的他必管教,又鞭打凡所收纳的儿子……惟有万灵的父管教我们,是要我们得益处, 使我们在他的圣洁上有分。”(来12:6-10)“不要一个人在这事上越分,欺负他的弟兄,因为这一类的事,主必报应……”(帖前4:6),所以信徒犯罪跌倒而不悔改,必然在今生受神管教和报应。例如哥林多教会的信徒,有好些人在领受“主的饼”和“主的杯”的事上(即圣餐),得罪了主,结果,他们在肉身上就立即受神的审判,以致他们——“软弱……患病……死的也不少”,他们“乃是被主惩治,免得……和世人一同定罪。”(林前11:32)可见神虽然更喜欢用“爱”激励信徒遵行他的旨意,但在不得已的时候也必用管教的方法使他的儿女从罪恶中回头,使他们不至与世人一同灭亡。

  第二点是关乎将来的:当主再来的时候,信徒要先受审判,“因为时候到了,审判要从神的家起首。”(彼前4:17)那时“他要照出暗中的隐情,显明人的意念,那时各人要从神那里得着称赞。”(林前4:5)所以信徒不但不能因得救是永远稳固的而随意犯罪,反倒因为得救既是永远的而更加感谢神。我们每个人必然要见主面,也必然要彼此在主前见面,这样我们就不可在今生亏欠别人,或暗中犯罪,因为到主来的时候,这一切都要被显露出来。

  愿我们弟兄姊妹在清楚自己得救的同时,也知道当怎样切实彼此相爱,随从圣灵行事,使基督得着荣耀。愿神祝福大家!阿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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