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星本报记者 陈四化 张培奇
“专业培训少,融资贷款难,设施用地难。一少两难之下,合作社今后如何发展?”河南省荥阳市养猪协会会长、联合养猪专业合作社社长鲁百顺向记者倒起了苦水。
鲁百顺告诉记者,2005年农业部与河南省就探索合作社这一新型经营主体的管理机制和运行模式在郑州市搞试点工程,郑州市选出100个合作社做试点,荥阳市有39个试点,而自己牵头组织的养殖合作社就是试点之一。但是由于合作社规模小,且无立法保护,半年的运行,荥阳市参与试点的大多数合作社无疾而终。2007年7月1日,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出台,荥阳市在养殖合作社的基础上以点带面成立的联合养猪专业合作社(简称“联合社”)方于2008年应运而生。
尽管联合社通过“政府推动、协会牵头、带动农户”最大限度地提高了合作社议价能力,但“一少两难”仍制约着合作社的发展壮大。
1 专业培训少
鲁百顺告诉记者,凭借荥阳市养猪协会会长这个平台,合作社确定每月18日为协会技术培训日。自己在没有经费的情况下,连续10年自掏腰包85万元,邀请北京农业大学何守坤教授、河南农科院王稼祥研究员等近30名业内知名专家、教授、博士,分专题、分地区、分对象,根据不同的饲养阶段、不同的饲养季节对社员进行培训,用以提高社员的生产技术和饲养管理水平。
虽然这几年合作社运行好,每年8.5万元的培训费自己尚能负担得了,但是在鲁百顺的心中一直有一个疙瘩:“政府每年都有专门的项目和经费为农民开展培训,但由于针对性和专业性不够,往往得不到合作社的认可。为什么两者就不能有机结合在一起呢?”
专门负责农民终身教育和继续教育科技培训的荥阳市农广校负责人王海萍介绍,最初“阳光工程”主要培训农村外出务工人员,2010年以后转为培训农村留守人员,2012年开始搞试点培训新型职业农民。“我们为了不耽误农民的时间,尽量晚上培训,而且每次培训都要申请经费给农民发纪念品,不然农民不肯来。农民累,我们的农技人员也累。尽管培训活动举办很多,但是农民的积极性并不高。目前‘阳光工程’正处于转型期,我们也在考虑政府的农民培训工作能不能与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结合起来,采用经营主体和政府共同分担的办法,有针对性、分门别类对农民进行培训,真正做到急农民之所急,想农民之所想。”
2 融资贷款难
鲁百顺告诉记者,联合社规模大,周转资金需要多,但是在向银行贷款时,往往程序复杂,耗时长,贷款利息高,融资成本高。
州邦众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王新利向记者解释,合作社融资难主要是无抵押物,因为目前许多银行的贷款方式基本上都是采用担保或抵押。“农机不能抵押,大棚、流转的土地及鱼塘也不能抵押。”王新利说他们很难符合银行的申请资格,要贷款,只能依靠三户联保。而三户联保要求参与联保的商户,每户最大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在还款的时候,三户借贷人还必须按照合同规定按时交纳贷款,如果出现有其中一户拖延交纳贷款,其他参与联保的人就需要帮助不能交贷款的人一起还款。
记者获悉,针对小微企业、河南省政府命名的农业产业化集群和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融资问题,2013年11月,河南省农业厅与中信银行郑州分行已经搭建融资平台,分别推出互助基金、种子基金、企业联保三种模式的融资贷款,在3年内为培育省内农业经营主体提供300亿元信贷支持,企业获得贷款不再需要担保和抵押物,解决小微企业、省政府命名的农业产业化集群产业链、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融资难题。
其中,“互助基金”主要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问题。此模式适用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休闲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以下统称小微企业)。互助基金分别由20家以上有贷款需求的小微企业自愿申请加入互助基金池,经中信银行和河南省农业厅共同考察审核后由银行给企业授信,企业随之按照一般不高于其授信额度的15%存放风险保证金,银行按其授信额度放款,贷款额度一般不高于500万元,使用期限为1年,企业获得贷款不再需要担保和抵押物。
但是如何加入互助基金池,王新利并不清楚。
3 设施用地难
“现在我们最需要解决的就是用地难。”鲁百顺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2010年印发的《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就养殖场的设施用地做了专门规定“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但由于荥阳市靠近郑州市,土地资源紧张,联合社建设附属设施占用耕地后很难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补充占用的耕地得到国土部门的批准,建设设施用地也就一拖再拖。
“道路不能修,粮食不能晒,临时看管房建不了。”桃园小麦专业合作社理事长苏喜旺也在发愁用地难。因为根据《通知》规定“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自己是有权利建设晒场和看管房的,但是荥阳市国土资源局以基本农田不允许盖房为由拒绝审批,所以自己的设施农用地迟迟建不起来。“我们不明白,我们仅仅是按照合作社的发展提出合理要求,且又有文件规定,可为什么批个地就这么难呢?”
记者就此也询问了荥阳市农经站的负责人,负责人告诉记者,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赋予了合作社市场主体地位,但在实践中,相关部门的不理解,相关法律政策的不完善及优惠政策落实的滞后性,让合作社的发展举步维艰。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但并没有具体细则,因此在实施过程中会遇到很大变数。“我们与国土部门也协调过,但是协调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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