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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给予联合社相应的优惠政策支持
2014-4-18 农民日报
近年来,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迅猛发展,在很多地区,在单个合作社基础上形成的联合社又逐渐发展了起来并正在发挥着重要作用。联合社反映了广大农民在更高层次上合作的要求,主要是单个合作社很难实现组织农民闯市场,甚至影响市场的目的。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规模过小,一般在20个成员以下,合作社面临的问题实际上就是单家独户面临问题的集合,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农民的市场地位。其次,很多地区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优惠政策比较模糊并具有随意性,合作社联合起来后有可能争取到更加优惠的政策支持。因此,很多县、市不仅成立了以同类合作社为基础的联合社,还有的把全县的专业合作社组织起来成立综合性质的联合社,全国已有十多个省成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省级联合社。

    问题在于,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还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都没有涉及到联合社问题,因此,不仅是税收优惠问题,一些地区连登记注册都不允许——准生证都没有,更谈不上成长了。

    实际上,在《合作社法》中没有涉及到联合社问题,是由于当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还谈不上联合问题。其他相关政策也是根据这部法律制定的,当然不可能超越这部法律,单独对联合社进行规定。但是,这部法律已经实施5年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无论在数量还是质量上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在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压力下,广大农民对进一步合作的要求意愿越来越强烈,联合社发展的空间也越来越大。有关部门应该顺应广大农民的要求,要认识到《合作社法》刚刚实施5年,在短期内进行修订的可能性不大,因此必须突破现有法律限制,在政策上对农民的进一步联合——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进行支持。具体说来,包括以下几点:

    联合社的性质及等级管理问题。应该明确,联合社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高级形式,也应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性质上等同于专业合作社,有关部门应按照专业合作社进行管理。换句话说,联合社是合作社,而不是联合会或者协会。

    联合社的内部管理问题。联合社的内部管理可以采取紧密式和松散式两种。后者指联合社的功能是对各个成员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进行协调,自己没有具体业务。如协调成员合作社与龙头企业或客商进行谈判,协调产品质量和销售额度等。前者指把成员合作社的部分功能上收到联合社进行统一操作,如有的联合社采取各个成员合作社负责生产产品,联合社负责销售的方式。不管哪种方式,只要是农民自己选择的,就是合理的,就应该给予支持。

    对联合社的支持政策问题。在上述两种管理方式下,松散式由于具体业务仍然在各个成员合作社,就不存在是否享受优惠政策问题。在紧密式管理方式下,联合社销售的实际上还是农民自己的产品,应该享受国家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所有税收及其他优惠。至于其他政策,如用地、用电、用水,以及能否纳入各级示范社建设计划等,只要是农民以联合社的形式申报,就应该享受相应的支持及优惠待遇。   

    孔祥智(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合作社研究院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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