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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社的意见
2014-4-11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农村全面小康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夯实农业基础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意见》(湘发[2013]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社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社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农民合作社是随着现代农业发展应运而生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是带领农民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是农村经营体制的重大创新。近年来,我省农民合作社发展较快,至2013年6月底,农民合作社21300家,成员182.9万人(户),占总农户的13.2%。农民合作社已成为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力量。但总体上看,我省农民合作社发展仍处于初始阶段,面临诸多困难和问题,主要是:发展数量不够,覆盖面不广,带动能力不足;产权和利益分配机制不够明晰,管理不够民主,运行不够规范;专业人才缺乏,发展创新能力不强,经营管理水平不高;资金项目支持不够,政策落实不到位,发展环境不优;服务体系不够健全,指导服务跟不上,部分合作社处于自发状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发展现代农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社的重要意义,把发展农民合作社作为创新农村经营体制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创新工作思路,强化政策措施,推动农民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

  二、明确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社的目标任务

  1、目标任务。按照“积极发展、逐步规范、强化扶持、提升素质”的总体要求,积极引导农民合作社加快发展。从2013年起,用5年左右时间,力争实现全省农民合作社发展总量、入社农户数量和运行质量“三量提升”。其中,农民合作社发展到5万家;入社农户550万户,占农户总数达40%左右;农民合作社销售的农产品占农产品销售总量的60%;农民合作社运行质量和经营实力明显提高,培育一批带动能力强的农民合作社。

  2、基本原则。坚持家庭承包经营与农民合作社发展紧密结合,通过合作为家庭经营提供更有效、全方位的服务;坚持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实行民主管理,自主经营;坚持依法管理,强化指导服务,规范合作社行为,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坚持科学规划,重点突破,分类指导,办点示范,积极探索不同区域发展农民合作社的新路子;坚持发展为先、规范并重,扩大覆盖面,提高带动力和竞争力;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调动各方面发展农民合作社的积极性。

  3、发展重点。围绕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农民合作社,推进区域化布局、标准化生产,提高优势特色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围绕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发展农民合作社,努力提升合作社的经营服务水平,增强为农民提供生产技术、生产资料和农产品购销、市场信息、融资等方面服务的能力;围绕产业化经营,鼓励农民合作社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合作,延伸产业链条;推动发展创新,积极鼓励农民兴办股份合作、专业合作等多元化、多类型的合作社,引导组建粮食、生猪、茶叶、烟叶等10家全省性大宗农产品联合社,推进规模化经营,提升对合作社的服务水平。

  三、加大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扶持

  1、加大资金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随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农民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省级示范社建设、农社对接、教育培训等方面的以奖代补、贷款贴息、信贷担保和保险补贴。资金安排要向贫困地区农民合作社倾斜。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引导各部门、各渠道支农资金向农民合作社建设倾斜,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标准化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设立直销门店、打造品牌等销售服务,提升发展能力。积极鼓励龙头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领办或参股农民合作社。

  2、实行项目对接。创新政府财政支农方式和机制,促进财政投资项目与农民合作社广泛对接。逐步扩大农村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农技推广等涉农项目由合作社承担的规模。农民合作社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好用好项目资金。引导国家补助项目形成的资产移交合作社管护使用,对于政府部门组织实施、由第三方建设、形成的资产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有条件的可将项目资产移交给项目区内规范、成熟的农民合作社,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核算管理。农民合作社要建立管护使用机制,明确专人负责,建立资产管理和维护责任制。要分清资产不同性质筹集管护费用,对经营性资产,农民合作社从收益中提取一定的资金;对农民合作社成员发展生产共同受益的资产,农民合作社应向成员以外的受益人收取一定的资金;对农村纯公益性资产,可采取村集体出一点、合作社拿一点、财政补助一点的方式筹集。

  3、强化信贷支持。全面开展农民合作社信用评定,建立农民合作社信用档案,将农户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机制引入农民合作社贷款领域,满足农民合作社小额贷款需求。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合作社林权、动产、土地承包经营权、知识产权、股权、保函等抵押质押贷款业务,拓宽合作社信贷产品。各县市区要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参与等办法,建立农民合作社融资担保机制,为农民合作社贷款提供担保服务。推动发挥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功能,引导支持保险机构结合农民合作社的特点,开发具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为农民合作社成员提供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环节的保险服务,提高合作社参保率和保险覆盖率。优先选择具备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合作互助社试点,摸索积累经验,逐步推开。

  4、落实税费优惠。农民合作社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81号有关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和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农民合作社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农民合作社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年检年审及有关公布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收取费用并将其作为单独的登记注册类型。把对农民合作社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内容,建立部门落实责任制,加强专项督导检查和重点监控。

  5、保障用地需求。积极稳步推进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逐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建立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平台,引导农村土地向合作社集中,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农民合作社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基地、标准化生产基地、种养基地和从事农产品收购等需要的农业用地,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协调,引导群众采取租赁、经营权入股等方式予以解决。对农民合作社因生产需要建造生产设施和简易仓(机)库、生产管理用房、晒场等附属设施的,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精神,由农民合作社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给予办理农用地使用手续。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农村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加强对设施农用地的监督,合理控制设施农业附属设施用地规模,严格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管制。农民合作社需新增的生产、经营等非农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在新农村建设切块指标中予以安排。农民合作社需要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兴办项目,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可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6、加强人才支撑。采取多种形式,着力培养合作社带头人、经营管理人员和职业农民。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将所有县级以上示范社理事长进行轮训,省里主要培训1000个省级示范社的理事长。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培育一批合作社职业经理人。加强合作社与对外交流合作,学习借鉴台湾等发达地区的经验和做法。省级农民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20%左右的经费用于开展教育培训。鼓励科研人员、农技推广人员和符合规定的离退休公务员到农民合作社任职、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允许按其贡献大小从农民合作社取得相应报酬。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合作社工作,对到合作社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同等享受基层就业的优惠政策。鼓励返乡农民工、农业科技特派员、大学生村官、高校毕业生领办、创办农民合作社,在涉农项目、财政资金、税收减免、贷款贴息、厂房用地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7、优化配套服务。工商部门要简化手续,放宽登记注册条件,允许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含林权)出资或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转非人员加入合作社;供电企业对农民合作社供电开辟绿色通道,提高用电业务办理效率;农民合作社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和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交通运输部门要为农民合作社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进入城区开辟绿色通道。商务、供销、农村经营管理等部门要扩大“农超对接”、“农社对接”和“农企对接”的覆盖面,畅通农民合作社生产的农产品进入市场流通渠道,支持农民合作社按有关规定兴办生猪定点屠宰场、食品加工厂等企业。商务部门要为具备条件从事对外贸易的农民合作社及时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四、努力提高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社的管理水平

  1、加强组织指导。各级政府要本着扶持发展农民合作社就是支持农业、扶持农民的理念,将农民合作社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办点示范,加强组织引导,及时解决农民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级要建立农民合作社发展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政府农村工作部门要重点做好牵头组织协调工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抓好规划制定、项目组织管理、人才培训与指导监管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将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社作为一件大事来抓,项目上重点倾斜,业务上加强指导,共同促进农民合作社加快发展。

  2、坚持示范引导。科学制定全省合作示范社建设规划,以生产标准化、经营品牌化、管理规范化、成员知识化建设为重点,扎实开展示范社创建活动。积极引导农民合作示范社创新运行机制,强化成员间土地、资金等要素合作,开展多形式的组织联合。积极稳妥开展建设省级合作联社试点,扩大合作规模,提升合作层次,加快培育一批富有竞争力的品牌示范社。建立部门联合评审、对口扶持、统一授牌、运行监测、动态管理的示范社创建机制,用5年左右时间,集中力量办好1000个省级农民合作示范社,力争县级以上农民合作示范社达到10000家以上。

  3、完善运作机制。加强农民合作社制度建设,强化民主管理,用制度促规范;建立完善利益同享、风险共担的盈余分配制度,让入社农民得实惠,密切合作社与成员的联系;加强标准化生产制度建设,开展农产品产地和质量认证,强化产品质量追踪问责,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努力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加强品牌制度建设,围绕优势产业,整合资源,培育大品牌,增强品牌竞争优势;加强项目库和档案管理制度建设,强化对农民合作社项目实施的指导和项目资金的监管,确保项目收益量化到合作社成员,惠及全体入社农户。

  4、强化财务管理。指导农民合作社严格按《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议制度(试行)》的要求,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统一财务账簿,做实成员账户,将国家财政项目形成的资产平均量化到每个成员,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对不具备聘用专职财务人员条件的合作社,可以委托县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其他有资质的相关机构做好财务代理。农民合作社要实行财务公开,每年定期向成员公布经营和财务状况,接受成员监督。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合作社的审计监督,切实维护成员合法经济利益。

  5、严格考核监管。有关部门要适时将省级示范社建设纳入市州、县市区绩效评估体系进行绩效考核。市州、县市区要适时对本地合作社项目发展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和目标考核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会同同级工商部门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的动态管理,对不规范的要进行整顿,对“假、冒、空”的要摘牌除名,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有序发展。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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