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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首次大修 做地沟油食品拟至少罚15万
2014-6-26 经济日报
 原题:

    食品安全法5年来首次修订——

  重典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6月23日,食品安全法实施5年来首次修订,拟用“重典”守护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修订草案保留了现行食品安全法的基本框架,对现有的一些条款作出重要修改,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等重要表述,完善食品追溯等重要制度,并新增了大量条款,对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网络食品交易等现实问题作出新的规定——

  6月23日,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拟用“重典”守护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中国食品企业违法生产经营现象依然存在,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监管体制、手段和制度等尚不能完全适应食品安全需要,法律责任偏轻、重典治乱威慑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勇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草案说明时明确表示。

  最严格监管制度覆盖全过程

  草案明确提出,设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法律制度。“草案对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等各个环节,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涉及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有关事项,有针对性地补充、强化相关制度,提高标准、全程监管。”张勇介绍说。

  例如,在食品生产环节,草案增设投料、半成品及成品检验等关键事项的控制要求,婴幼儿配方食品的配方备案和出厂逐批检验等义务,并规定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在食品流通环节,增设批发企业的销售记录制度和网络食品交易相关主体的食品安全责任;在餐饮服务环节,增设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原料控制义务,以及学校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值得注意的是,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法律制度还包括完善食品追溯制度,细化生产经营者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增加规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除了具体的婴幼儿奶粉的相关规定以外,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生产销售和消费这个全过程最严格的监管措施以及最严格的法律责任追究,对整个婴幼儿奶粉市场都是适用的。”商务部研究院消费经济研究部副主任赵萍说,这条规定对于保障婴幼儿奶粉质量有非常重要的支撑作用,特别是具体到进口婴幼儿奶粉规定方面,重新建立起进口奶粉的可追溯制度就变得更加容易。

  另外,草案补充规定了保健食品的产品注册和备案制度及广告审批制度,规范保健食品原料使用和功能声称;补充食品添加剂的经营规范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进出口食品管理制度,重在把好进口食品的口岸管理关;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将现行分段监管体制修改为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负责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监管的相对集中的体制等。

  也有专家表示,希望此次法律修订,能够推动我国食品追溯体系的完善和落实,通过法律确保建立起来的极为严格且更具操作性的监察制度能让每一份食品都可查可追,让违法行为无处遁形。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第一时间就受到最严厉的打击。

  最严格法律责任制度约束各方主体

  “食品安全法是贯穿于民生、经济与法治3大主题的法律,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重典治乱、源头治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如何降低维权成本,提高违法成本,避免出现消费者“为追回一只鸡杀掉一头牛”的现象,成为本次修法的重点。

  草案对此明确提出,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等手段,对违法生产经营者实行最严厉的处罚,对失职渎职的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实行最严肃的问责,对违法作业的检验机构等实行最严格的追责。”张勇解释说。

  张勇在说明中指出,草案突出了民事赔偿责任。如规定实行首负责任制,要求接到消费者赔偿请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同时完善了消费者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要求10倍价款或3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

  在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方面,张勇表示,对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草案规定直接吊销许可证,并处最高为货值金额30倍的罚款;对明知从事上述严重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向其销售违禁物质的主体,规定了最高20万元的罚款;对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规定终身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宋华琳认为,就民事责任方面而言,食品侵权案件存在事实认定困难、因果关系判定困难、侵权赔偿金额过低、欠缺惩罚性赔偿制度等问题;就刑事法律责任而言,存在行政处罚与刑罚衔接机制不畅,部分违法者逍遥法外的现象,“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律责任的综合设计,适度增强食品安全法的惩处力度。”

  据介绍,草案细化并加重对失职地方政府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处分,如增设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引咎辞职的情形;设置监管“高压线”,对有瞒报、谎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3种行为的,直接给予开除处分。草案还分别规定,生产经营者、监管人员、检验人员等主体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共治防范安全风险

  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是本次修法的又一亮点。张勇指出,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等基础性制度,增设生产经营者自查、责任约谈、风险分级管理等重点制度,重在“消除隐患和防患于未然”。

  在增加规定风险分级管理要求方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同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农业行政、质量监督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信息库,记录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的金融机构。

  除了政府机构,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也应成为不可或缺的防治力量。对此,草案明确了实行社会共治。

  具体而言,草案规定了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明确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应给予举报人奖励;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强调监管部门应当准确、及时、客观公布食品安全信息,鼓励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同时规定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客观、真实、公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增设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规定国家鼓励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支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同时授权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会同保监会制定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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