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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宏盛科技2005年、200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查实,2005年-2006年,宏盛科技通过407份虚假提单骗取信用证承兑金额4.85亿美元,折合人民币30.6亿元。宏盛科技2005年和2006年披露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人民币51亿元和60.4亿元,主营业务收入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负责人指出,宏盛科技案件是一起典型的利用"两头在外"贸易模式虚构贸易、虚构收入的案件。鉴于此业务模式,证监会在调查中得到了美国证监会协助。
宏盛科技通过两家子公司向香港某公司采购SD卡等电子产品,再销往美国。龙长生被捕后直至二审一直否认虚构交易。证监会查实,两家子公司提交的407份提单均系虚假提单,即没有与提单相对应的货物从香港被运至上海的事实。
证监会于2008年8月对宏盛科技立案调查,因其"两头在外"模式导致调查时间较长。证监会2012年3月,证监会对该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时任宏盛科技董事长龙长生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时任宏盛科技董事鞠漱芝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对宏盛科技时任董事、副总经理沈哲男给予警告。认定龙长生为证券市场禁入者,自处罚决定宣布之日起,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职务。
证监会拟对宏盛科技给予处罚,但宏盛科技资不抵债,已被债权人申请并经相关法院裁定破产重整。因此,不再对宏盛科技给予处罚。此外,上海高院已于2010年9月终身判决龙长生犯逃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