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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涉嫌受贿滥用职权帮国企老总羁押举报人
2015-04-24
陈春鸣 画陈春鸣 画

  该民警涉嫌受贿、滥用职权、贪污三罪过堂

  文/羊城晚报记者 沈婷婷

  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高新技术园区派出所民警梁某富,利用自己手中职权,动用刑事手段,分三次收受国企老总20万元贿赂款,帮其打击报复举报人,导致举报人不仅被错误羁押,而且还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而梁某富本人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1万多元。4月14日,梁某富因涉嫌受贿、滥用职权、贪污三罪,在深圳市盐田法院开庭受审,引发社会强烈关注。

  值得一提的是,该案受关注的原因还在于,正是举报人在错误关押期间,引发司法机关介入,让遭到不少人举报多年的国企老总梁某辉涉嫌贪污的案件浮出水面。

指控1 以刑拘恐吓他人还钱

  据检方指控,2009年,深圳市博某水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某公司”)负责人梁某辉(同时系国有企业深圳市新光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因涉嫌单位行贿罪被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11月被取保候审,梁某辉认为其之所以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是因为新光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博某公司股东梁某荣带头举报,遂指使博某公司对梁某荣的所有借款不予报销。

  2010年中旬,博某公司以梁某荣拒绝归还公司人民币108.06万元借款为由,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1年5月,法院一审判决梁某荣偿还博某公司108.06万元,梁某荣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1年10月1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梁某荣偿还博某公司50.06万元,对另外58万元认为系梁某荣为办理博某公司相关事务而产生,属企业内部管理事务,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

  二审判决生效后,梁某辉找到时任高新派出所侦办二队队长的被告人梁某富,请其帮忙向梁某荣追回上述58万元。2011年10月底,博某公司在梁某富值班时间到高新派出所报案,称梁某荣职务侵占该公司58万元。高新派出所受理该案,并实际由梁某富负责承办。

  2011年12月29日,梁某富借用该所民警黄某清、沈某的名义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并使用该所民警何某培的警号和密码通过警综系统呈报分局领导审批,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梁某荣立案侦查。

  同日,梁某富将梁某荣传唤至高新派出所接受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梁某富威胁梁某荣,要对其刑事拘留,并许诺只要还钱了人就会没事。梁某荣因担心自己被刑事拘留,同意筹款还钱。2011年12月31日,梁某荣家属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58万元汇至博某公司账户。

  元旦后,梁某荣找到梁某富希望可以销案。按照梁某荣的说法,他和两个儿子去派出所找梁某富,梁某富要求他写下一份保证书,保证不会再去举报梁某辉,说如果再举报还会拿这个案子追究法律责任。梁某荣说,自己按照梁某富所说,写了保证书,得到了一份撤销案件决定书和博某公司向派出所出具的不追究其责任的相关说明。

  2012年1月5日,梁某富又借用黄某清、沈某的名义制作《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为由呈请领导对该案做撤案处理,高新派出所于当日作出决定撤销该案。

指控2 未经立案就口头传唤

  2008年11月,梁某荣儿子梁某祥的公司深圳市恒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某公司)通过竞买获得了新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公司,博某公司系新光公司改制后成立的公司)名下宝安区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以下简称“新光地块”)的所有权;新光公司为留住新光地块的所有权,与恒某公司达成协议,由新光公司支付给恒某公司新光地块的拍卖费用,恒某公司代新光公司保管新光地块。

  2008年12月23日,新光公司形成会议纪要,确定由博某公司代新光公司支付给恒某公司人民币286万元作为新光地块的拍卖费用,由梁某荣具体负责办理。同日,梁某荣填写借款单从博某公司借款人民币286万元,用于新光地块拍卖费用,该费用于同年12月25日汇入恒某公司账户。因该286万元并非梁某荣个人向博某公司借款,随后,梁某荣到博某公司财务处拿走了以其个人名义向博某公司借款286万元的借款单原件,博某公司出纳按照公司规定复印了这份借款单的复印件留存。博某公司账目亦体现该286万元为博某公司代新光公司支付给恒某公司的款项。

  2012年1月,梁某辉为再次报复梁某荣,利用梁某荣286万元的借款单复印件以博某公司名义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恒某公司,要求恒某公司偿还“借款”人民币286万元。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双方存在借贷的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博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该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后,梁某辉又找到被告人梁某富(时任高新派出所重案队二探组组员),请其再次帮忙通过刑事手段追回上述286万元借款。2012年11月10日,被告人梁某富在博某公司尚未到高新派出所报案且没有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口头传唤梁某荣到高新派出所接受调查。在梁某荣亲属投诉后,梁某富接受调查时辩称,其传唤梁某荣是由于梁某荣涉嫌职务侵占博某公司286万元的案情较为复杂。随后,梁某富建议梁某辉到高新派出所报案。

指控3 将重要证据藏匿家中

  2013年1月15日,博某公司到高新派出所报案称梁某荣职务侵占286万元。高新派出所受理该案后交由梁某富所任职的重案队二探组办理。

  梁某富向组长金某涛隐瞒了其曾因该案被梁某荣亲属投诉以及其于2011年办理过梁某荣涉嫌职务侵占博某公司58万元案的情况,参与了该案的办理工作。2013年1月18日,高新派出所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梁某荣立案侦查。在此期间,梁某富向梁某辉提出要5万元的费用,梁某辉表示同意,并从公司借款现金人民币5万元送给了梁某富。2013年7月20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梁某荣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2013年7月23日,梁某富再次向梁某辉提出要5万元费用,梁某辉又从公司借款现金人民币5万元送给了梁某富。2013年8月2日,梁某荣被批准逮捕。

  2013年8月5日,梁某富又向梁某辉提出要10万元费用,梁某辉再一次从公司借款现金人民币10万元送给了梁某富。2013年8月20日,梁某富到河源市紫金县人民法院调取该案相关证据材料,为使梁某荣受到刑事追诉,梁某富将调取的恒某公司开具的内容为“今收到博某公司交来代新光实业公司支付宝安某地及房产款286万元”的收据等重要证据材料隐匿于家中,未装订进侦查证据卷宗内。

  经深圳市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审计,梁某富股票资金结算户于2013年7月29日分7次收款合计人民币5万元、2013年8月22日收款人民币10万元,该两笔收款并非来源于工资账户,而是来源于现金存入。上述款项全部转入了梁某富股票账户。对于该两笔款项的来源,梁某富未能做出清楚、具体的解释。

  2014年4月2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梁某荣涉嫌职务侵占博某公司286万一案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

指控4 虚报万余元出差费用

  2013年5月8日至2013年5月11日,梁某富叫上其妻子李某玲(非高新派出所民警)一起赴厦门出差,报案单位深圳冰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冰某网络公司)客服部副主管张某东陪同。梁某富与李某玲的机票费、住宿费、餐饮费等出差费用全部由冰某网络公司支付。2013年5月16日,梁某富以到厦门出差为由,使用虚假的机票费、住宿费等单证向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申请报销。2013年6月3日,南山分局将梁某富报销的5150元汇入其银行账户,梁某富将该笔报销款据为己有。

  2013年8月,高新派出所办理的梁某荣涉嫌职务侵占博某公司286万元案,需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人民法院、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调取相关证据。高新派出所指派梁某富、俞某聚赴紫金、汕尾出差办理此事。2013年8月20日至2013年8月21日,梁某富同俞某聚一起到紫金、汕尾出差,报案单位博某公司副总经理邹某良、员工张某波陪同。此次出差梁某富同俞某聚的往来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等费用全部由博某公司支付。

  2013年9月2日,梁某富在黄某雄、金某涛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同该二人于8月20日至23日一起到惠州、紫金、汕尾出差四天为由,使用虚假的住宿费、加油费等单证向南山分局申请报销。2013年9月17日,南山分局将梁某富报销的5215元汇入其银行账户,梁某富将该笔报销款据为己有。

  被告当庭否认所有指控

  “我没有犯罪。”梁某富受审时说,梁某荣从立案到撤案都是按照工作程序办理的,并没有接到过投诉,也没有威胁过他们。对于撤案的问题,梁某富说当时是梁某荣的儿子问他如果将钱补交是否可以撤案,“我就去问法制员唐某。”得到法制员肯定的答案后,梁某富就告诉他们可以。

  关于贪污指控,梁某富表示,自己对相关费用都以现金支付,是合法申请报销的,“去厦门是经过审核申请的,打好报告,通过领导审核才出差,出差报告也很清楚地写了我们的名字。这些钱都是实际有所支出的。”

  梁某富说自己在2012年-2013年期间,工资卡的现金接近20万元,这里面还包含自己一个店铺(每月可租1800元)和一个房屋(每月可以租3300元)的租金。

  在本案中有一个关键的人物就是——梁某辉。梁某富说自己是在办理梁某荣欠款108万元的案子才认识他的,并说自己没有去过梁某辉的办公室。但是在梁某辉的证词表述中,2008年左右,在南山区一家湛江鸡饭店吃饭,经过老板介绍,梁某辉就认识了梁某富,刚好又是老乡,互留了电话,叫他去公司喝茶。梁某辉说,逢年过节,都会送公司的水产品给他,有时候过来喝茶,还会给他拿点茶叶。

  不过梁某荣说,在2007年的时候,他经常在办公室可以看到梁某富到梁某辉办公室喝茶。“后来到派出所的时候才知道他叫梁某富。”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原标题:民警收人钱财滥用职权 帮国企老总羁押举报人)

编辑:SN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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