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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举报受贿采购员被捕
2012-3-22

来自:网络

今年初,我市某公司负责人姜超举报公司原采购部副经理马聪,称其在工作期间收受客户回扣20多万元。警方迅速控制了马聪并展开立案调查,经查,姜超反映属实,并且马聪还涉嫌其他犯罪。昨天记者从邗江检察院获悉,马聪已因涉嫌受贿犯罪被批准逮捕。马聪明明是私企工作人员,他怎么会涉嫌受贿犯罪呢?通讯员 寒剑 本报记者 葛学涛

  老东家举报“爱将”27次吃回扣

  案发:

  今年1月,姜超报案称,马聪拿了该公司在外地一家客户20多万元回扣。姜超反映,马聪是2005加盟该公司的,从一名采购部普通的业务员干起,2009年8月,马聪被提拔为该部门的副经理,2011年5月底从该公司离开。

 姜超称,马聪吃回扣的事,他是从公司的合作伙伴谢女士那里知情的。姜超向警方提供了谢女士方面汇钱给马聪的凭证,2006年9月到2010年底共向马聪的3张银行卡汇入约20万元。

  警方找到了谢女士核实案情。谢女士反映,2006年她的公司和姜超的公司建立了业务关系,马聪负责采购从她公司采购原材料到扬州,有一次她接到了马聪的电话,问货物的售价后,并给出了一个比实际采购价高一些的“指导价”,谢女士心知肚明“指导价”和实际采购价之间的差额就是要支付给马聪的回扣。此后的业务往来中,双方心照不宣,经查,马聪共分27次收受谢女士给予的20多万元回扣。

  举证:

  3家供货公司老板证词“剑指”采购经理

  警方还找了多个姜超公司的供货商了解情况。吴江市一家公司的负责人表示,2006年他们和姜超公司建立了合作关系,2007年12月份,马聪以借钱为由向他借3000块钱,不过最终他只给了马聪2000元。“之后他又以种种理由找我借

  钱,我陆续总共给了他七八千块钱。说是借,但是借钱之后从来没提过还钱的事。”

  昆山市某公司负责人李乐称,他没当老板之前在昆山的另一家公司做业务员,2006年认识了马聪,他本着“有钱一起赚”的准则,他会从自己每单生意30%的提成里拿出一部分给马聪。另外李乐还表示,马聪曾经以购车缺钱为由向他借款2000元。经查,马聪共从李乐以前所在的公司收受回扣1.6万元。

  除此之外,武进市一家企业的负责人称,他曾给姜超的公司部分业务员“好处费”,其中也包括马聪,主要是给烟酒或者现金,他记得给过马聪2000元左右现金。

  内幕:

  案发多是雇佣双方“内讧”的结果
马聪受贿金额经警方查实的有谢女士的20多万和李乐公司的1.6万。不过对谢女士的说法,马聪给出了另一个“版本”。马聪称2007年谢女士主动联系了他,希望能为他们公司提供原材料。“她主动说合作成功后,按照每笔发货金额的3%作为回扣。我就答应了和她合作。”对于李乐的1.6万他供认不讳。

  马聪到案后,还举报了他的上司,检察官介绍:“他说他的上司吃回购的数额不会比他少。”不过有关部门在核查时遇到了“尴尬”,一来是供货单位不承认给过对方回扣,被举报者本人也予以否认,这场举报因为没有真凭实据支持而“搁浅”。

  办案人员介绍,类似案件的案发多是雇佣双方“内讧”的结果。因为业务员的流失,特别是骨干业务员的流失,往往会带走一大批客户资源,而在供销过程中很多业务员吃回扣,老板是知情的,一旦离职,

  如果双方谈不拢,老板则会揪住业务员的“小辫子”进行“秋后算账”。

  释疑:

  私企员工拿回扣

  咋会涉嫌受贿犯罪?

  邗江警方以马聪涉嫌受贿犯罪向邗江检方提请批捕。很多市民疑惑,马聪在私企工作,咋会和受贿犯罪扯上关系呢?据介绍,受贿犯罪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专利”,2007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补充、修改了刑法罪名,出现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这一新罪名。它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

  检察官介绍,在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中,取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折扣、佣金是正当业务行为;而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为个人所有的,则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邗江检方认为其行为触犯《刑法》163条之规定,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其行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法,不具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有逮捕必要。”近日,检方对其批准逮捕。

  检察官透露,在提审马聪时,他一直流泪,“我知道拿回扣不对,但是在业内拿回扣可以说是公开的秘密,我也就怀着侥幸心理一次次收受回扣,现在很后悔,以后出去了,我一定清清白白做人。”(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作者: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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