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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对恶意欠薪做出司法解释 超5000元即入刑
2013-01-24

拖欠劳动者三个月以上劳动报酬 数额超过5000元将被入刑

  中广网北京1月23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就在各地清欠农民工工资进入攻坚阶段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今起开始正式施行,将加大对恶意欠薪行为的惩处力度。

  我国刑法规定,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欠薪的单位和个人,最高可被处以7年有期徒刑。到底欠多少薪入罪?什么行为是逃避支付?单位欠薪谁去坐牢?如何运用刑事手段促使劳动者尽快拿到应得的劳动报酬?记者专访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处长周加海,对司法解释进行详细解读。

  到底欠薪多长时间?达到多少数额?就可能被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责?司法解释设定了三个月和数额幅度门槛儿。

  周加海:简单地说,如果是拖欠一个劳动者的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数额在5000到两万以上的,或者拖欠了10名以上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累计在三到十万元以上的。又经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支付的,这个时候如果行为人仍然没有支付,就可以依法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要求各地高级人民法院结合本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在5000到两万、三万到十万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具体标准,报最高法备案。

  依据司法解释规定,如果恶意欠薪“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或者“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将被认定造成严重后果,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司法解释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逃避支付的情形。

  周加海:第一是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等。第二是行为人逃跑的,藏匿的,第三个是隐匿、销毁账目,包括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相关材料的。第四是其他方法,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不管使用什么方法,如果他的目的在于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都可以认定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情形。

农民工讨薪不再需要东奔西跑 人社部门将对恶意欠薪直接负责

  依据刑法规定,恶意欠薪,“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将被追究刑责。可是实践中,遭遇欠薪的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找了清欠办找劳动监察,调解不成找信访办,不知道到底找谁能解决问题。司法解释明确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直接责任。

  周加海:实践当中责令支付的主体主要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他们是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可以向欠薪单位发出责令整改的一个指令书、相关的行政处理决定书等等,但是也不仅仅限于这些部门吧,一些其他的部门也可以做这样的责令支付。

  实践中,责令支付的文件除了劳动监察大队向用人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还包括《劳动争议仲裁决定书》,生效《民事判决书》,以及各级信访机关向用人单位送达批转的文件。

  司法解释还规定,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刑事诉讼遵循宽严相济原则 被提起诉讼前付清欠薪者可从宽处理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宽严相济的原则。

  周加海:在立法里就有一个规定,就是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是免除处罚。司法解释对这一规定也做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如果是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如果在提起公诉前,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一审判决前也可以从宽处理,充分体现了一个宽严相济的精神,目的也是为了让我们的劳动者能够及时地尽快地拿到他们应得的劳动报酬。

  司法解释明确,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周加海:这些用工单位,企业主,得有守法经营的意识,要认识到恶意欠薪行为已经入刑了,老百姓讲的“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既是对他人权利的一个尊重,也是你们的责任,同时也是对自己的保护,不能再以身试法,挑战法律的权威了。

  周加海提醒劳动者,也要有保护自己的意识。

  周加海:为什么发生大量的欠薪纠纷,行政机关介入也很难处理,往往就是缺少有关单位欠他薪的证据材料,也提醒我们劳动者就得有保护自己的意识,该签订的合同要签订,注意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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