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岁美籍华人臧先生从事控烟事业多年,在业界享有很高声誉。日前,臧先生因不满某控烟产品在广告中擅自使用其姓名进行宣传,遂以该控烟产品公司损害了自己的人格美誉度和公信力为由,将该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公开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市一中院日前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得知自己被代言
83的臧先生是美籍华人,也是国际知名控烟专家、社会活动家,多年来一直在中国从事控烟宣传工作,在业界享有很高的声誉。
2012年底,臧先生经朋友提示发现,从2011年初开始,有一家肽康公司假冒其姓名,在人民网、凤凰网等十几家网站上,以控烟专家的名义,推介“藏博士控烟活性肽”。在广告文字中,臧先生的名字总共出现了32次。除此之外,肽康公司还伪造了臧先生给该公司产品的题词,并将题词制成匾额悬挂在其贵宾室内并进行广泛宣传。
另外,该公司在推广该产品的过程中,声称臧先生曾“买了几百盒‘藏博士控烟活性肽’送给亲友戒烟,还买了一万美元的该产品赠送给美国朋友”等。
一审判决双方不满
而实际上,臧先生对该产品一无所知,更不存在所谓购买了几百盒送给美国朋友的情况。
臧先生认为,肽康公司的广告宣传会使得社会公众认为自己得到了该公司的大笔广告代言费,这会对其数十年来从事公益事业和控烟义工形象带来十分严重的负面影响。肽康公司的广告已经侵犯了其姓名权。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肽康保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在3家全国性媒体上连续3天刊载赔礼道歉广告,同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最终一审法院认定肽康保健公司的侵权行为成立,判决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在《健康报》上向臧先生赔礼道歉,赔偿臧先生3万元。
一审判决后,臧先生和肽康公司双方均不满,双双提起了上诉。
被告要求撤销判决
二审庭审中,臧先生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侵权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酌定3万元的赔偿数额太少。臧先生在上诉中再次就其维权费用、肽康公司的实际获利等情况进行了阐述。
而肽康公司则认为自己根本不构成侵权。一方面肽康公司否认广告中提到的“控烟大使”是本案原告臧先生,他们认为广告中出现的人名以及其他相关信息都与臧先生的相关信息不符。另外,肽康公司认为公证书中所载侵权网站地址并非其公司的网站。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
法院没有当庭宣判,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晨报记者 何欣
(原标题:控烟专家“被代言”索赔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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