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检察院检察长郑红 羊城晚报记者 黄巍俊摄
省检察长郑红谈国企反腐:制约力不够致国企成腐败“重灾区”
羊城晚报记者 凌越 通讯员 韦磊
广东作为经济大省、国企大省,同时也是国企反腐力度非常大的省份,就广东近期的持续高压整治,记者采访了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郑红,他透露,2012年至2015年1月,共查处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案件1075人,占同期查办案件总人数的13.6%。在这些办理的案件中,贪污案329人,贿赂案657人,挪用公款案67人,集体私分案22人,其中要案79人(厅级以上17人)。”这些案件的办理,有效防止了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了国有企业合法权益,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突出查办重点领域的职务犯罪
羊城晚报:近期的持续高压整治,取得了哪些经验和成果?
郑红:一是突出办案重点,加大办案力度。广东省检察机关针对国有企业腐败案件的发案特点,突出查办重大投资决策、资金资产管理、重大工程建设、金融投资等重点领域岗位的职务犯罪大要案。比如,近三年查办的案件中,2012年办理315人,2013年办理339人,2014年办理353人,办案力度逐年加大。
特别是2014年,省检察院重点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如广东省院反贪局查办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省有限公司原党组书记、总经理徐龙(正厅级)受贿案,南方电网国际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吴周春(正厅级)受贿案,广东发展银行原董事长李若虹(正厅级)受贿案,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原总经理钟金松(正厅级)受贿案,广州广日集团有限公司原法人代表潘胜燊(正厅级)受贿案。广州市检察院查办的广州市国营白云农工商联合公司原总经理张新华贪污、挪用公款案。深圳市检察院查办的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常委、副总经理周岳海(正厅级)受贿案,深圳新光实业有限公司(国有企业)原总经理梁兴辉贪污案等。
二是坚持抓系统、系统抓办案,深挖窝案串案。从查处案件的情况看,由于国有企业封闭性强,人员内外流动不多,独立作案的职务犯罪很少,常常是上下级之间、领导与中层干部、管理人员之间相互勾结,结伙作案。一旦案发便出现办一案、查一窝、挖一串的现象。
如2014年,广州市检察院查处的省国资委下属的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窝串案,立案17件18人,涉案金额高达2.3亿余元;查处的广州燃气集团贿赂窝串案,立案25件25人。韶关市检察院先后查办了韶关市冶炼厂28人贪污贿赂窝串案和韶关钢铁厂20人贿赂犯罪系列案,两案共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000多万元。
制约力不够,国企成腐败重灾区
羊城晚报:为什么国企会成为腐败“重灾区”?
郑红:首先是以往对国有企业腐败关注不够,对国企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经常性监督管理不够到位。
另外,国有企业内部监督制约不够有力,权力更为集中。国有企业的负责人几乎都是通过行政任命产生的,企业的生产经营权一般都集中在国企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成员手中,这就为腐败的产生提供了土壤环境。
羊城晚报:在已立案查处的国企案件中,有多少涉及国企领导贪腐问题?
郑红:2014年,共查处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案件353人,其中处级以上要案35人(地厅级干部7人),占查办国企领域案件人数的9.92%。133人担任诸如董事长、总经理、副董事长、副总经理等国企领导职务,占查办国企领域案件人数的37.68%。
羊城晚报:国企腐败案件和党政机关等其他腐败案件相比有哪些特点?
郑红:首先,涉案金额越来越高,造成的经济损失、社会影响越来越大。2014年查办的案件中,有305人已经侦查终结,侦查终结金额共5.56亿余元,人均涉案180多万元。其次窝案、串案特征明显。涉案人员围绕获取非法巨额经济利益,利用各自职权,或大肆贪污挪用,或收取他人利益输送。而国企领导班子成员腐败现象突出,重要岗位、关键岗位人员腐败现象也呈蔓延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