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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退役士兵安置不再“城乡有别”
2012-8-1

天津:退役士兵安置不再“城乡有别”

  今天是“八一”建军节,昨天,天津市出台《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今年本市将不区分农业与非农业户籍,进行统一安置,实现了退役士兵安置制度由“城乡有别”到“城乡一体”的转变。本市将建立以扶持自主就业为主,政府安排工作、国家供养、退休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

  关于士兵的接收安置,本市户籍入伍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原则上由入伍时户籍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异地入伍符合相关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以易地安置。本市户籍的退役士兵凭接收区县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开具的入户介绍信,到当地公安机关以原户口性质恢复户口。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30天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接收地区县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报到;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接收地区县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报到。

  以下人员退出现役后,一律由接收地区县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退出现役时士兵选择自主就业的;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和烈士子女除外)。自主就业的城乡退伍义务兵退出现役时,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照本市城镇退役义务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天津市将做好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免费教育培训工作。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对退出现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退役士兵缴纳学费的数额给予全额资助(最高不超过每人每年6000元),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和小额担保贷款扶持;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全额财政贴息(展期、逾期不贴息)。2011年11月1日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的人员退出现役时,可以继续选择老政策也可以选择新政策;2011年11月1日后入伍的,全部按照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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