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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房屋所有权不存期限问题
2015-03-07

  京华时报讯(记者王硕)近期,有文章对《不动产权证书》中出现的“使用期限”提出质疑,认为房屋是“所有权”,不是“使用权”,不应设定期限。昨晚,国土资源部在其官方微博“国土之声”中表示,《不动产权证书》上的“使用期限”不是房屋所有权期限,而是土地使用权和海域使用权的期限,房屋所有权本身不存在期限的问题。

  文章中称,在《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前,房和地的权属是分开记载,或者分别记载在《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上,或者统一记载在房地合一的《房地产权证》上,但分成两页分别表述土地和房屋。新制作的《不动产权证书》把房和地放在了同一表格上。文章中称,新制作的《不动产权证书》令全中国的业主都变成了房客。

  昨晚,国土部官方微博“国土之声”就该文章中的质疑予以了回应。“国土之声”表示,《不动产权证书》上的“使用期限”指的是土地使用权和海域使用权的期限,而不是房屋所有权期限,房屋所有权本身不存在期限的问题。

  “国土之声”强调,新版《不动产权证书》设置的“使用期限”并非可有可无。一方面,能够让权利人以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清楚了解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等权利的起止日期,需要续期的,方便权利人及时续期,依法保护合法权利;另一方面,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便于在转让或抵押等交易活动中依法保障权益。

  “国土之声”表示,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的分散登记时期,土地登记也有限期,国有土地使用证上就有反映;部分房地合一城市的房地产权证书上也记载了土地使用权期限。

  此外,国土资源部还在微博晒出《不动产权证书》内页填写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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