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香港3月7日电(记者李启玮) 7日是香港特区政府第二轮政改公众咨询的最后一天,香港特区政府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7日表示,此次的政改工作关乎香港的宪制地位和中央与特区之间的关系,涉及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及《基本法》,以及维护全国人大常委会具法律约束力的庄严决定,这个严肃的底线立场,是符合国家和香港特区的整体和长远利益,必须坚持。
《基本法》对特区政制发展有清晰的表述。《基本法》第一条已经表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中央人民政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有任命权,行政长官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
《基本法》附件一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明确规定,如需对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作出修改,除了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及行政长官同意外,更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林郑月娥表示,从上述条文可以清晰地看到,中央无论是对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抑或对行政长官的任命,均有其实质的宪制权力。
林郑月娥表示,考虑到中央和特区的宪制关系,便可更清楚了解为何中央要在政改“第二步曲”就较具争议的核心议题订下框架,以利香港社会各界就具体普选办法聚焦讨论,从而收窄分歧,早日凝聚共识;并同时要求在制度上设计出一套选举办法,确保行政长官当选人,既可获香港社会各界及各阶层的支持,也为中央和香港市民所接受。虽然中央有其宪制权力不任命经普选产生的行政长官,但大家都可以想像,行使有关权力会带来的震荡和影响,甚至构成的宪制危机,恐怕香港社会未必能够承受。
林郑月娥表示,大家都希望香港的民主发展可以继续向前迈进。事实上,中央早在2007年,已定下行政长官及立法会“双普选”的时间表及路线图。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的《决定》,落实行政长官普选是实行所有立法会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先决条件。如果能成功落实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便可以最早于2020年处理立法会全体议员由普选产生的规定。
反之,如方案被否决,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8·31决定”(去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2017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须继续沿用2012年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普选行政长官会被推迟到最早在2022年才有可能实行,而立法会议员由普选产生更会推迟到更后时间才有可能实行。而且,没有人可以说得准何时才可以重新启动社会讨论,从而可以落实行政长官及立法会普选。林郑月娥表示,相信大家都不愿意见到这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