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独有偶,数天前,一位安徽阜阳人,从常州带4名工友开车回老家时,在南京江宁上坊附近被运管所稽查人员拦住,称他有“非法营运”嫌疑,要罚款3万至10万元,后来降至5000元。看来,这雷锋还真不易当,老板送农民工、工友捎工友都有“非法营运”之嫌。
假如是人货混载、车辆超载,或存在极大安全隐患而被运管人员制止,应该支持。不论什么时候,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哪怕春节回家。若以“非法营运”之名将送民工返乡、春运“拼车”截住,并课以重罚,于情于理,皆不妥当。而且,还可以讨价还价,难逃“公路三乱”之嫌。
春运已成“大国之痛”,“一票难求”难住了多少急于返乡的游子。春运是一场搏斗,不光拼体力、财力,还得比拼智慧。排队购票排不过“黄牛”,网络“抢票”抢不过白领,买高价票买不过大款,有好心的老板、工友捎回家,运气堪比中彩票头奖,不知有多幸福。
针对农民工春节返乡难,早前有网友在微博上发起“顺风车捎农民工兄弟回家”的微公益活动,引起许多人的附议,一些人甚至幸运地拼上了车。网友都能体恤农民工春运之苦,千方百计帮一把,管理部门反而借管理之名进行打击,实在不近人情。
于理不通,于法不合。按照法规规定,“非法营运”是指“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老板将农民工送回家、或工友捎工友,哪里谈得上“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哪怕熟人之间凑点路费、油费,分担一下,恐怕也与“经营”差十万八千里。你说对这种行为进行处罚不是“罚款经济”都没人信。
在国外,别说是熟人之间,即使是陌生人在路边打个手势,坐他人“顺风车”也是常事,“花最少的钱,走最多的路”甚至成为旅行者的出行方式之一。要说权利意识,他们不比我们弱,他们为啥不害怕万一出事之后的责任划分?对于民间合同行为,只要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行政部门也就没有必要过多干预。因此,无论从权利、环保角度,还是缓解春运压力角度,“拼车”、“合乘”都不应当被禁止。甚至相反,应鼓励有能力的个人、组织参与到这种活动中,通过挖潜,增加运力。
摘编自《广州日报》2月6日 文/练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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