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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一号文件:农村土地补偿不落实不得征地
2013-2-22

今天上午,记者从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了解到,新世纪以来指导三农工作的第10个中央一号文件将发布。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唐仁健介绍,今天发布文件后,明天将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对中央一号文件进行解读并接受记者采访。

该文件包括农村经营体制的改革创新、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征地制度改革、为进城农民工解决户籍和公共服务问题等议题。其中征地制度改革中指出,要加快修订土地管理法,尽快出台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条例。

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合理确定补偿标准,严格征地程序,约束征地行为,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内容 农村土地补偿 不落实不得征地

2013年“一号文件”提出要加快征地制度改革,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有所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

为此,要加快修订土地管理法,尽快出台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合理确定补偿标准,严格征地程序,约束征地行为,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对于全国不少地方正在试验中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文件要求“严格规范”,同时规范的还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对集体非经营性建设用地,文件明确规定不得进入市场。

其实在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发布之前,一些地方城市开始试水“土地改革”,有的城市已经出台了土地改革方案,比如深圳,在2013年1月18日,深圳市政府以今年“一号文件”的方式出台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空间资源配置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并附6个配套文件,展示了深圳“土改”的大致宏图。

此次文件中最大亮点无疑是首次确定深圳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工业用地可通过申请进入市场流通,这也是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的一大创新。

保障 修订土地管理法 立法落实补偿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农村征地补偿中引发的问题得到社会广泛关注。

2012年12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删除了现行法第47条中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以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30倍的内容。并且规定,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在作草案说明时说,初步考虑按照修正案规定的原则和制度,细化并严格征地程序,加强对政府征地行为的约束,保证被征地农民在征地批准前和实施过程中的参与权、话语权,坚持“先补偿安置,后实施征地”。

历年“中央一号文件”

“中央一号文件”:原指中共中央每年发的第一份文件。但是现在“中央一号文件”已经成为中共中央重视农村问题的专用名词。

2012年: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

2011年: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

2010年: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

2009年: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

2008年: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

2007年: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2006年: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2005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

2004年: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

解读

农民成失地市民

这种城镇化致不稳定

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产业与技术研究室主任张照新告诉记者,资本下乡对农业发展有利,但土地资源紧缺,很多企业有大规模租种农民土地的冲动,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也有这样的冲动,两种动力结合起来就可能损害农民利益。

一号文件的深意在于,不鼓励规模企业大量占有农用地,不鼓励实施圈地运动,将农民赶进城市,变为市民,农民失去了土地,却没有相应的就业岗位,这样的城镇化势必造就贫民窟和社会的极大不稳定。

强调合作社的农村经营体制形式,农民能够持续性的获得土地经营收益,而不是一次性土地收益。这是政治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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