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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专家反对废除嫖宿幼女罪 称违背国际公约
2014-12-29

刑法专家反对废除嫖宿幼女罪 认为违背国际公约

提高刑法中幼女年龄可解决“轻罪”难题

法制晚报讯(记者纪欣)在刚刚结束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相关负责人表示,针对诸多代表委员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议,人大立法机构已着手调查。这则消息让国际刑法专家黄风教授较为担忧,他告诉法晚记者,废除该罪不但不利于保护儿童,更违背了多项联合国公约对我国的要求。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黄风教授说,嫖宿幼女罪名只是一个专业术语,并不是要给幼女带上一个不光彩的帽子。他建议,将“幼女”改为“未成年人”,并将其年龄确定在18岁以下,适用重罪吸收原则,即可解决被人们广泛质疑的嫖宿幼女获刑轻于奸淫幼女的问题。

现状 联合国打击“儿童卖淫”有规定

黄风教授表示,该罪名是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引进我国的。作为公约缔约国,中国立法者应承担的国际义务是通过完善刑事立法加强对未成年人性剥削犯罪活动的惩处。

2000年,联合国大会在《儿童权利公约》框架基础上通过了《关于贩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的任择议定书》,该议定书中也使用了“儿童卖淫”这样一个专门的术语,并对其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同时,自联合国公约公布以后,各国刑法中都增加了类似嫖宿未成年人的罪名,且相关规定也变得越来越严密,嫖宿的对象不仅限于女性,还应包括男性(即男童),不仅要打击在本国领域内嫖宿未成年人的行为,还应惩处本国公民在境外嫖宿未成年人的行为。

黄风说,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废除这个罪名,是不符合国际刑法的发展趋势的,不符合我国应承担的国际义务。

黄风教授认为,综上所述,我国的嫖宿幼女罪,不是一个简单的存或废的问题,而应进一步完善。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嫖宿幼女罪是根据刑法中“奸淫幼女”的解释限定保护对象,即14岁以下女性未成年人。而联合国公约则将18岁以下未成年人解释为“儿童”,并列为防止遭受性剥削的保护对象。

建议 提高受害人年龄适用重罪吸收原则

首先应将“幼女”改为“未成年人”,并将其年龄确定在18岁以下或者16岁以下。这样可使刑事保护的范围更加符合或者贴近国际公约的标准;同时,被人们广泛质疑的嫖宿幼女罪轻于奸淫幼女的法定刑的问题,也迎刃而解了。

黄风解释说,在嫖宿14岁以下幼女的情况下,该行为同时触犯了刑法关于奸淫幼女的规定,构成更为严重的犯罪,并应按照重罪吸收的原则,适用奸淫幼女的法律条款。

第二,明确规定在境外嫖宿未成年人的也同样要给予处罚。

大家对于保护幼女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黄风说,“但把嫖宿未成年人入罪,是各国刑事立法的一个大趋势,中国现在更不能随便把其废除。我们这些搞国际刑法和外国刑法研究的人很有必要站出来,对这个情况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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